10月14日 神的兒女不會犯罪
郭奕宏

經文:約翰壹書三4 - 10

4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

5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在他並沒有罪。

6凡住在他裡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他,也未曾認識他。

7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惑。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

8犯罪的是屬魔鬼,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上帝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

9凡從上帝生的,就不犯罪,因上帝的道存在他心裡;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上帝生的。

10從此就顯出誰是上帝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凡不行義的就不屬上帝,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

在這短短七節經文中,約翰用了「罪」的名詞和動詞總共十次。顯而易見,基督徒與罪的張力是這段經文的重點。約翰為罪下了定義:「違背律法就是罪」(三4)。然而,在約翰一書沒有直接論及「律法」,卻多次強調信徒要遵守主的誡命,特別指到弟兄姊妹間彼此相愛的生活。這就如耶穌被律法師挑戰:「律法上的誡命那條是最大的呢?」耶穌回答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也要愛人如己」,並清楚指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二十二35-40)。

約翰從不同角度去表明誰才是真正屬神的,包括「彼此相愛」(三11)、「行義」(三10)和「不犯罪」(不違背律法三4)。約翰再一次強調信徒與罪絕不能有關連,就是「因為神的道存在他心裡」,和「因為他是從神生的」。從這個生命傳承的角度來看信徒的生活,犯罪不單是一個意志上的選擇和心靈里的掙扎,犯罪更是生命的特質和表現。所以約翰甚至說,信徒不單不應該犯罪,更是不能犯罪,因為犯罪的、不行公義的、不愛弟兄的都是魔鬼的兒女。這種絕對性的二元論真理,對現今基督徒或許有點困擾,但卻是鐵一般的事實。但怎樣去理解神的兒女不能犯罪呢?是一次也不能犯呢?或是罪有大小的分別呢?

一般有兩個不同的理解:

  1. 將「經常犯罪」與「偶爾犯罪」分別出來,意思是神的兒女不能經常犯罪。這是最多人接受的解釋,並以犯罪的現在時態作為支持習慣性和經常性的犯罪。然而從經文的上下文並未能看見約翰有這個指向。

  2. 大部份聖經學者贊成第二種解釋,就是將「不犯罪」和「不能犯罪」放在兩個處境中。不犯罪是耶穌再來前,我們活在現今的世代中,犯罪與不犯罪是信徒每天遇見的試探,我們從「不犯罪」證明我們是屬神的兒女;但當主耶穌榮耀的再來以後,在祂管治的國度里,神的兒女是不能犯罪了。在神學上稱這為「既濟卻未濟」(already-but-not-yet) 。這個理解與保羅鼓勵信徒要追求聖潔,漸漸更新,直至像主的形象相同(西三10)。約翰在這裡談論主榮耀的再來的同時,亦想到在祂榮耀聖潔的國度里是沒有罪的,神的兒女在神的國度里也是不能犯罪的。

思想:

當基督徒活在世上,不得不承認遠離罪和不犯罪是我們每天面對的試探和考驗;但我們最大的盼望,就是在祂榮耀的國度里,所有都是屬神的兒女,罪會遠離我們,我們都會過著不會犯罪,更是不能犯罪的生命,這是何等美麗的盼望。雖然我們今天仍活在罪的世界中,但若我們在主的裡面,也應該過著不犯罪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