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 行可憎的事
高銘謙

以斯拉記九1~3

1這事做完了,眾首領來見我,說:「以色列民和祭司並利未人,沒有離絕迦南人、赫人、比利洗人、耶布斯人、亞捫人、摩押人、埃及人、亞摩利人,仍效法這些國的民,行可憎的事。

2因他們為自己和兒子娶了這些外邦女子為妻,以致聖潔的種類和這些國的民混雜;而且首領和官長在這事上為罪魁。」

3我一聽見這事,就撕裂衣服和外袍,拔了頭髮和鬍鬚,驚懼憂悶而坐。

有人告訴以斯拉,說以色列民、祭司與利未人有人娶了外邦女子為妻,以致他們還是效法外邦人行可憎的事。經文沒有明確指出這些可憎的事是什麼,我們卻可以由利未記十八至二十章看見這些可憎的事不但涉及敬拜外邦的神明,更加包括亂倫、同性性行為、人獸交、欺壓窮人及寄居者,這樣的理解也得到尼希來記第五章的證明,看見第二聖殿年間確實有欺壓窮人及寄居者的情況,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這些可憎的事便是指欺壓窮人及寄居者。

為什麼以色列民會這樣做?因他們為自己和兒子娶了這些外邦女子為妻,以致聖潔的種類和這些國的民混雜;而且首領和官長在這事上為罪魁。(拉九2)而根據以斯拉記九章1節的描述,相信以色列民是違反了申命記的律法:耶和華─你神領你進入要得為業之地,從你面前趕出許多國民,就是赫人、革迦撒人、亞摩利人、迦南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共七國的民,都比你強大。耶和華─你神將他們交給你擊殺,那時你要把他們滅絕淨盡,不可與他們立約,也不可憐恤他們。不可與他們結親。不可將你的女兒嫁他們的兒子,也不可叫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因為他必使你兒子轉離不跟從主,去事奉別神,以致耶和華的怒氣向你們發作,就速速地將你們滅絕。(申七1~4)當我們細心看這經文,便明白赫人、革迦撒人、亞摩利人、迦南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這樣的論述與以斯拉記九章1節是重復的。一方面,我們很難在迦南的地理上找到這迦南七族的位置,他們都不是在歷史上同一時期出現的族群。而以斯拉記九章1節描述這七族,這種描述有點奇怪,因為在以斯拉時期(被擄後),這七族在歷史上已不存在,他沒有可能為到以色列民在歷史上離絕七族而悲哀,唯一的解釋就是說,以斯拉記九章1節所提及的七族不是用字面去解釋,而是用喻意去解釋(metaphorical interpretation),亦即是,這七族不是指歷史上的七族,而是泛指那些行可憎的事的國家,鼓勵以色列民不要效法這些國的民,也不要與他們混雜。

因此,以斯拉悲哀的原因,就是以色列民違反申命記七章的律法,娶外邦女子為妻,並且因為這種婚姻而引致行可憎的事。在此,外邦女子便是沒有認同耶和華信仰的人,不是泛指血統上的外邦女子,若果有外邦女子改信耶和華信仰,並且離開了這些可憎的事,以色列民還是可以娶他為妻,而事實上,歷代志上一至九章的家譜當中有很多外邦女子的名字,足以看見歷代志作者對外邦女子的包容,若果這些外邦女子信耶和華,她們還是神的子民的一部份。這樣,當以斯拉為以色列民娶了外邦女子悲哀,他是為到因為這些未經悔改的外邦女子引誘以色列民去行可憎的事而悲哀,因此他的悲哀不是種族上的分離,而是因為信仰上的分野。

思想:我們的生命也是否因為四圍那可憎的事而同化了?我們也是否迎合別人的口味而慢慢對很多律法所禁止的東西有所妥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