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 血是生命,能以贖罪
高銘謙

利未記十七10~14

10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吃甚麼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

11 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裏有生命,所以能贖罪。

12 因此,我對以色列人說:你們都不可吃血;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也不可吃血。

13 凡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打獵得了可吃的禽獸,必放出牠的血來,用土掩蓋。

14「論到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所以我對以色列人說:無論甚麼活物的血,你們都不可吃,因為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凡吃了血的,必被剪除。

利未記十七章10~14節記載了血的神學,是利未記關於血的教導最中心的經文,這段經文不但說明為何人不可吃血,更說明了血的象徵意思及禮祭功用是甚麼,任何人期望了解利未記關於血的觀念,都不可越過利未記十七章10~14節。

首先,利未記十七章11節這樣說: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這叫我們聯想起神創造天地萬物時,為各樣活物賜下生命(創一章),這無疑讓當時的猶太人明白活物的生命是由神所賜的,也是由神所主控的,沒有任何人可擅自取去別人的生命,否則便等於對抗神對生命的主權,必會受到咒詛,而該隱便是一個例子。當該隱殺了亞伯之後,耶和華說:你兄弟的血有聲音從地裏向我哀告(創四10),代表亞伯的血延續了亞伯的生命,向神發出他自己的哀聲,而既然神是生命的賜予者,便一定聽見血所發出的聲音,為這血所代表的生命討回公道,這樣,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這句正正說明生命的主權來自神,當有人膽敢擅自取去別人生命時,被殺的人的血會向神發出哀告,神便會為他申冤,因此,血代表生命。猶太人之所以不可吃血,是因為血所代表的生命必須歸回給神,而不可被人所吞。

第二,利未記十七章11節說明: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這是唯一神願意把血賜給人的原因,這原因是禮祭的原因,血必須塗在壇上,為我們的生命贖罪。既然血代表生命,以命償命的安排才可以發生,壇上的禮物才可為這人贖罪。到底甚麼是贖罪?贖罪可以解作潔淨,亦即是為某人潔淨聖所,因為這人的罪與不潔污染了聖所,所以需要血來作潔淨。另一個解釋是代贖(ransom),代表此人本來需要為到自己的罪負上罪債,現在卻因着流血的祭牲代替這人付上贖價,這人因而免去刑罰。這樣,血不可吃的另一個原因,是因為血只可以在禮祭的場景下被神賜予,承擔了唯一的功用,就是潔淨與代贖。

思想:

血是生命,也能贖罪,前者代表生命的主權在於神,後者代表以命償命的基本原理。作為基督徒,我們明白耶穌基督為我們流血,祂所流的血能潔淨,也能代贖,讓我們有更新的生命。很多時,我們犯罪,就是忘記了耶穌基督所流的血,所付上的代價,以致我們任由罪在我們的生命中作王,而不是以主在我們的生命中作主,由現在起,我們便要好好反思到底我們是否奪回自我生命的主權,還是我們願意奉獻自己的生命讓神作主,若我們能尊重生命的主權在於神,便能明白我們不可任意犯罪,好使基督的血不白白地流,體會祂的慈愛的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