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 吃肉與吃血
賴建國

經文:創世記九3~4

凡活的動物都可作你們的食物。這一切我都賜給你們,如同綠色的菜蔬一樣。只是帶著生命的肉,就是帶著血的,你們不可吃。

有關基督徒可否吃肉,或至少是可否吃某些肉類(像豬肉),以及可否吃血,常成為信徒爭論的問題。

最早在伊甸園,神給人蔬果作食物(創一29,二16)。

洪水之後,上帝賜福挪亞和他的後代:「一切活著的動物(kol remeś)都可作你們的食物」,只是不可吃血(創九3~4)。

但給以色列人的飲食戒律(利十一章;申十四章),則區分潔淨與不潔淨的動物,只有潔淨的動物才可食用。這與衣著的規定(申二十二11~12)目的相同,是要教導他們過分別為聖的生活,成為耶和華聖潔的子民。

利未記更說明,有關吃不吃血不是單單飲食習慣的問題,而是基於神學的考量,與敬拜有關。利十九26禁止吃帶血的食物,且與占卜、觀星象,以及其他異教禮儀相提並論,說明吃帶血的肉,與異教敬拜有關(另參結三十三25)。掃羅王也認為百姓把奪取的牛羊,宰於地上,連肉帶血吃了,是違反了敬拜耶和華的規定。因此他立即命人滾石築壇,叫百姓在其上宰殺牛羊,獻給耶和華,以作補救(撒上十四31~35)。

耶穌來臨標誌著有關食物的戒律來到新的階段,舊的規定都廢去,基本上回復到創九3的規定。首先是耶穌自己說「從外面進去的不能玷污人,惟有從裡面出來的才玷污人。」福音書作者注明:「這是說,各樣的食物都是潔淨的」(可七15、19)。彼得見異象,得指示「神所潔淨的,人不可當作污俗的」(徒十10~16)。保羅更宣稱:「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除非人以為不潔淨的,在他就不潔淨了。」(羅十四14;提前四4~5)。

耶路撒冷使徒大會討論外邦人歸主的事,決議不要求他們「守割禮,遵行摩西的律法」。只要求他們「禁戒偶像所玷污的東西、血和勒死的牲畜,禁戒淫亂」(徒十五章)。這裡所提到的幾樣規定,在當時的背景下,均與異教崇拜有關。因此,其中有關禁戒「血」,不能單從飲食習慣來看,而要從禁戒偶像敬拜的角度來看。

思想:

有關肉食潔淨或不潔淨的律法規定,只適用於舊約的以色列人,在基督里已經廢去。今日信徒食用各種肉類,不再受此約束。但是吃血則與異教敬拜有關,尤其華人文化,不少拜偶像禮儀中有吃祭牲的血的習俗。為免造成疑慮及絆倒人,今日仍當小心,以不吃血為宜。如同保羅所提到的倫理原則:「真理使人自由,惟愛心造就人」(林前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