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 我要顯為聖,我要得榮耀
高銘謙

利未記十1~7

1亞倫的兒子拿答、亞比戶各拿自己的香爐,盛上火,加上香,在耶和華面前獻上凡火,是耶和華沒有吩咐他們的, 2就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把他們燒滅,他們就死在耶和華面前。 3於是摩西對亞倫說:「這就是耶和華所說:‘我在親近我的人中要顯為聖;在眾民面前,我要得榮耀。’」亞倫就默默不言。 4摩西召了亞倫叔父烏薛的兒子米沙利、以利撒反來,對他們說:「上前來,把你們的親屬從聖所前抬到營外。」 5於是二人上前來,把他們穿著袍子抬到營外,是照摩西所吩咐的。 6摩西對亞倫和他兒子以利亞撒、以他瑪說:「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裳,免得你們死亡,又免得耶和華向會眾發怒;只要你們的弟兄以色列全家為耶和華所發的火哀哭。 7你們也不可出會幕的門,恐怕你們死亡,因為耶和華的膏油在你們的身上。」他們就照摩西的話行了。

亞倫的兒子拿答及亞比戶拿自己的火爐,在耶和華面前獻上「凡火」﹙’ēš zārāh﹚﹙十1﹚,「凡」﹙zārāh﹚可解作「陌生的」﹙strange, foreign﹚、「非法的」﹙unlawful﹚或「未經授權的」﹙unauthorized﹚,而根據利未記十章1節的最後一句,我們知道獻凡火的行動是耶和華沒有吩咐,因此這火沒有經過受權,也因此而非法,我們在經文中也不能確定這火的來源是什麼,有可能是人所產生的火,是一種凡俗的火﹙common fire﹚。在祭司傳統中,這凡俗的火被帶進聖潔的領域,產生了秩序的混淆,因而對聖潔的領域來說也是陌生的。

十章2節說明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yāṣā’﹚,這聖火「吃」了拿答及亞比戶,這描述的形式與利未記九章24節所描述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yāṣā’﹚吃了祭物的形式一樣。不過利未記九章24節表達了神的悅納,而利未記十章2節卻表達了神的怒氣﹙利十6﹚,前者是接納,後者是刑罰。不過兩者都有一個共通點,就是耶和華把獻祭的場所聖化,不容許有「凡」﹙zārāh﹚的東西在聖潔的領域,把會幕的敬拜回歸聖潔的秩序及界限。這點的詮釋得到十章3節的支持,說明這行為的目的不只是刑罰,而是神要顯為聖,神也要得榮耀,這是一種神聖的顯現。

十章6節說明在耶和華面前親近神的人免去死亡的方法,這些人不可蓬頭散髮,不可撕裂衣裳,這兩樣是一種秩序化的行為,確保自己是聖潔的人。再者,親近神的人也要哀哭,為「凡」﹙zārāh﹚的東西帶來的混亂而悲哭,也為人生命的死去而悲痛,這樣的哀痛能消去神的忿怒。最後,耶和華的膏油在身上時不可「出來」﹙yāṣā’﹚﹙十7﹚會幕的門,正如之前說明,膏油象徵聖化及揀選,說明聖潔領域的東西也不可帶到凡俗的地方,尊重聖與俗的界限,重視秩序的建立。

思想:

在新約時代,基督的死而復活打破了人親近神的限制,我們全然進入聖潔的領域,成為聖人﹙同時也是蒙恩的罪人﹚,全民也成為祭司,這實在是恩典。然而,利未記這種界限的觀念帶給我們另一個提醒,親近神的人必須全然聖潔,不因基督的恩典而把親近神的事當作理所當然,我們務必確保自己的生命沒有半點「凡」﹙zārāh﹚的東西,以致我們不會濫用神的恩典,而是成為聖潔,合乎主用,預備自己成為神聖榮耀顯現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