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 「不恆心守約」的問題
黃天逸

希伯來書八:7-9

8:7 那前約若沒有瑕疵、就無處尋求後約了。

8:8 所以主指責他的百姓說、‘日子將到、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

8:9 不像我拉著他們祖宗的手、領他們出埃及的時候、與他們所立的約.因為他們不恆心守我的約、我也不理他們.這是主說的。’

接續上文談及「耶穌是更美好之約的大祭司」,《希伯來書》的作者在這裡解釋了何以要立「新約」——「頭一個約要是沒有缺點,就沒有必要尋求第二個約了。」(7,新漢語譯本)這一節經文清楚地證明瞭舊約的而且確在某些方面有不足之處的。然而,這「缺點」是什麼?

八8、9引用了《耶利米書》三十一31-34,也可以說是新約聖經里一段相對較長的舊約引用。

按《耶利米書》的記載,先知預告新約時,猶大正陷入大災難的危機之中(耶三十4-7),在這黑暗的時期,先知發出了希望和安慰的信息,而他所預告的新約可以說是這信息的摘要。從《希伯來書》作者的引用可見,這「舊約」是暫時的(「日子將到」)、也是不完全(「不像...因為...」)。至於這「舊約」如何「不完全」?大概可從兩方面理解:

  1. 第9節所指的「約」乃是西乃律法之約;按照《耶利米書》的作者所指:當日上帝與以色列人立約的精髓,在於他們要順服上帝(耶七23)。然而,以色列人卻「沒有遵守我的約」(新漢語譯本);TheMessage將第9節譯作:"Theydidn'tkeeptheirpartofthebargain"(譯作「他們沒有維持屬於自己那一部份的協議。」)。這說明瞭什麼?「立約」是雙方面都須要共同履行對這「約」的承諾的;「舊約」的不完全、乃是基於其中一方沒有遵守這要求。
  2. 據上文七18、19所講,「先前的條例因為本身軟弱,又沒有效益,所以廢除了。(因為律法並不能使什麼達到完全。)」也就是說,這「舊約」既不能使守約者得以稱義及獲得更新,因而沒有達到原先的目的--就是使人與上帝有屬靈和永久的相交。

透過第8、9節,聖經作者清楚地讓我們看見「頭一個約」的問題。

思想:

在「守約」的要求上,我們有否堅持下去?舊約曠野以色列人因為沒有遵守對「約」的承諾,結果他們都死在曠野、不得進入應許地;對《希伯來書》時代的信徒而言,在逼迫之中仍然能夠「守約」(守著他們作為立約其中的一方,對於另一方(也就是上帝)、要負的責任)是相當重要的提醒。當我們還未進入有關這「新約」(八10-13)的特點之前,值得我們思想的是:到底我們有否守住了對這「約」的承諾?這又是怎樣的一個承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