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馬書 4:14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加拉太書 3:18-24
    若嗣業由恃法、則非由應許矣、然上帝實恩賜亞伯拉罕、以應許焉、然則律法何以、曰、律法為有罪者設、待所應許之裔至、且律法藉天使賜中保以傳、中保設於二者之間、上帝其一也、曰、律法與上帝之許相反乎、非也、若所賜之法、能使人生、則恃法可稱義矣、但經明言萬人有罪、惟信耶穌基督、可得所許之福、夫以信稱義之道未著、我眾為法所拘幽、以俟信道之顯、法為啟蒙之師、引我至基督、使以信稱義、
  • 民數記 30:12
    如夫聞而廢之、則所許之願、自戒之言、不必行、夫既不允、耶和華將釋之。
  • 詩篇 119:126
    耶和華兮、人廢爾律例、故爾必降罰、今及其時兮、
  • 耶利米書 19:7
    蓋在斯土、猶大及耶路撒冷人之謀、我必敗之、使陷於敵手、殞於鋒刃、其尸駭為飛鳥走獸所食。
  • 羅馬書 3:31
    然則以信廢法乎、曰、否、更守法焉、
  • 加拉太書 2:21
    我不負上帝恩、若恃法而稱義、則基督之死徒然矣、
  • 加拉太書 5:4
    恃法稱義者、棄基督、絕恩道、
  • 羅馬書 4:16
    故應許本乎信、實由上帝恩、而應許益堅、且及苗裔、其為裔、不惟遵法、乃效吾父亞伯拉罕之信、
  • 希伯來書 7:28
    律法所立為祭司長者、不能無疵、若律法後之誓、則立上帝子為祭司長、永為完人、
  • 腓立比書 3:9
    欲恆賴基督、非以己守法稱義、乃以信基督、即上帝以人信主而稱義、
  • 希伯來書 7:19
    律法未臻於大成、更創新法、使我愈能望福、近上帝前、
  • 以賽亞書 55:11
    我言既出、非徒然也、必成我旨、行我意。
  • 民數記 30:15
    如夫聞言而廢之、必負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