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數記 18:10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利未記 6:29
    是肉至聖、惟祭司諸丁男可食。
  • 利未記 7:6
    此物至聖、惟祭司諸丁男於聖地食之。
  • 利未記 6:16
    禮物之餘、勿以酵相和、在聖地會幕之場、亞倫及其子食之。
  • 出埃及記 29:31-32
    任亞倫為祭司時、所獻之羊、必於聖所、水烹其肉、亞倫與子、必於會幕門前、食羊及筐中之餅、
  • 利未記 14:13
    聖地常宰牲、為贖罪祭、為燔祭、即於其處宰是羔、贖罪祭之牲歸祭司、補過祭之牲亦歸祭司、俱為至聖。
  • 利未記 10:17
    曰、以牲贖罪、為至聖之物、上帝賜之於爾、以任民愆、代為贖罪、於耶和華前、何不於聖地食之、
  • 利未記 21:22
    所奉之禮物、以享上帝者、無論聖與至聖、彼亦得而食之、
  • 利未記 6:26
    聖地會幕之場、祭司宰牲於是、食牲亦於是。
  • 利未記 10:13
    必於聖地食之、蓋獻耶和華燔祭中、以是歸爾、及爾子孫、我所奉之命、乃如此。
  • 利未記 6:18
    凡獻我之燔祭、惟潔者可得捫、故亞倫子孫諸丁男食之、此乃永例、歷世勿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