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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利未記 7:1
    『解罪責祭的法規是這樣:這祭是至聖的。
  • 利未記 24:8-9
    一安息日過一安息日、他要不斷地將它排在永恆主面前;為以色列人做永遠的約。這餅是要給亞倫和他子孫的;他們要在聖的地方喫它;因為在獻與永恆主的火祭中、這是至聖歸於他永遠的分兒。』
  • 民數記 18:9-10
    至聖之物、不經過壇火燒的、要歸給你;以色列人的一切供物、一切素祭、一切解罪祭、他們所獻與我做補過失的解罪責祭、都要作為至聖之物歸與你和你子孫。你要在至聖的地方喫;一切男的都可以喫;你要看為聖別。
  • 利未記 2:10
    素祭中的餘留部分要歸於亞倫和他的子孫:這是獻與永恆主的火祭中之至聖的。
  • 利未記 2:3
    素祭中的餘留部分要歸於亞倫和他的子孫:這是獻與永恆主的火祭中之至聖的。
  • 民數記 18:19
    凡以色列人所提獻與永恆主的聖物中所提出來的、我都賜給你和你兒女們跟你一同享受、做永遠應得的分額:這在永恆主面前是個鹽的約、永永遠遠、給你和你後裔、跟你一同享受的。』
  • 利未記 6:16-17
    其餘留部分亞倫和他的子孫要喫,要在聖的地方不帶酵地喫;他們要在會棚院子裏喫。不可攙着發酵物烤;從獻與我的火祭中我給了這個做他們的分兒、是至聖的,像解罪祭和解罪責祭一樣。
  • 哥林多前書 9:13
    豈不知為聖事作工的、喫殿中之物麼?侍候祭壇的、跟祭壇分物麼?
  • 利未記 22:10-13
    『一切非祭司的平常人都不可喫聖物;在祭司家寄住者或是雇工人、也不可喫聖物。倘若祭司買人、是他自己的銀子買的,那人就可以喫;生在他家的人、是可以喫他的食物的。祭司的女兒若嫁給非祭司的平常人,就不可喫聖物中的提獻物。但祭司的女兒若是寡婦、或是被離婚的、沒有後裔,又回她父家來,像她幼年時一樣,那麼、她就可以喫她父親的食物;只是非祭司的平常人卻不可喫。
  • 利未記 6:29
    凡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喫;這是至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