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未記 19:7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利未記 7:18-21
    第三天若吃平安祭的肉,必不蒙悅納,所獻的也不算為祭;這祭物是不潔淨的,凡吃這祭物的,必擔當自己的罪孽。「沾了不潔淨之物的肉就不可吃,要用火焚燒。至於其他的肉,凡潔淨的人都可以吃這肉;但不潔淨的人若吃了獻給耶和華平安祭的肉,這人必從民中剪除。若有人摸了不潔之物,無論是人體的不潔淨,或是不潔的牲畜,或是不潔的可憎之物,再吃了獻給耶和華平安祭的肉,這人必從民中剪除。」
  • 以賽亞書 66:3
    「至於那些宰牛,殺人,獻羔羊,打斷狗頸項,獻豬血為供物,燒乳香,稱頌偶像的,他們選擇自己的道路,心裏喜愛可憎惡的事;
  • 耶利米書 16:18
    我要先加倍報應他們的罪孽和罪惡,因為他們以可憎之偶像的屍首使我的地玷污,使我的產業充斥可厭之物。」
  • 利未記 22:25
    從外人的手裏得到任何這類的動物,也不可獻上作你們神的食物;因為牠們有缺陷,有殘疾,牠們必不為你們而蒙悅納。」
  • 以賽亞書 1:13
    不要再獻無謂的供物了,香是我所憎惡的。我不能容忍行惡又守嚴肅會:初一、安息日和召集的大會。
  • 以賽亞書 65:4
    在墳墓間停留,在隱密處過夜,吃豬肉,器皿中有不潔淨之肉熬的湯;
  • 利未記 22:23
    無論是公牛或小綿羊,若一條腿太長或太短,只可作甘心祭獻上;若用來還願,就不蒙悅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