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拉太書 3:24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羅馬書 10:4
    有基督、律法乃終、使凡信者得稱義、
  • 加拉太書 2:16
    既知人得稱義非由行律法、乃由信耶穌基督、故我儕亦信耶穌基督、欲由信基督稱義、不由行律法、蓋無人由行律法得稱義也、
  • 羅馬書 7:24-25
    我誠苦矣、誰能救我脫此致死之身乎、我感謝天主、賴我主耶穌基督而得此救、如是、我以心服天主之法、以肉體服罪之法、
  • 使徒行傳 13:38-39
    兄弟乎、爾當知賴此人可得罪赦、此道今傳於爾曹、爾恃摩西律法而不得赦之罪、凡信者可恃此人而得赦焉、
  • 歌羅西書 2:17
    此皆為後事之影、而其形即基督也、
  • 希伯來書 10:1-14
    律法既為將來美事之影、非本物之實形、故不能以每年所恆獻之祭、使來前者得純全、若能、則崇事者、一潔其心、不復覺有罪、獻祭之事、豈不止息乎、但此祭、使人每年記憶其罪耳、蓋牛羊之血、不能除罪、故基督臨世之時、曰、主歟、祭祀與禮物、爾所不欲、爾曾為我備一身、火焚祭與贖罪之祭、爾所不悅、我即云、天主歟、我來以遵行爾旨、在書卷載有指我之言、先既言祭祀與禮物、火焚祭與贖罪之祭、爾不欲不悅之、此皆遵律法而獻者、後則言天主歟、我來以遵爾旨、以是而觀、彼乃廢其先者以立其後者、我儕由此旨、賴耶穌基督一次獻己身、得成聖潔、凡祭司、每日立而崇事、屢獻一式之祭、此祭永不能除罪、惟基督一次獻贖罪之祭、則永坐於天主之右、待諸敵為其足凳、蓋彼一次獻祭、使得成聖者永遠純全、
  • 加拉太書 4:2-3
    乃服師保及家宰、待父所預定之期至焉、我儕亦然、當未成人時、被此世賤質賤質或作虛文束縛、
  • 馬太福音 5:17-18
    勿思我來廢律法及先知、我來非欲廢之、乃欲成之、我誠告爾、天地未廢、律法之一點一畫不能廢、皆必成焉、
  • 加拉太書 2:19
    我由律法、而為律法已死、使我可為天主而生、
  • 希伯來書 7:18-19
    前之法度、輕弱無益、故廢之、蓋律法無所成全、惟新賜更美之望、我儕賴以近於天主前、
  • 羅馬書 7:7-9
    然則何言、律法即罪乎、非也、然非由律法、我不識罪、律法若不云勿貪、則我不識貪、罪藉律法而乘機、使多慾動於我中、無律法、則罪死矣、昔我無律法而生、誡至、罪生而我死、
  • 哥林多前書 4:15
    爾於基督雖有萬師、無有多父、蓋我以福音生爾於耶穌基督、
  • 加拉太書 3:25
    信之道既顯著、我儕不復在蒙師之下、
  • 希伯來書 9:8-16
    聖神以此明示、前時之幕猶存、入聖所之路、尚未明顯、是幕、乃今時之預像、或作是幕乃預像至於今時於此獻禮物祭祀、不能使崇事之人純全、心中安然、俱為世俗世俗原文作肉體之儀文、與飲食及諸盥濯之規例、皆設立至振興之時乃止者也、今基督已至、為將來美事之大祭司、由更大更全之幕、非人手所造、不屬此世者、且未用牛羊之血、惟用己身之血、一次入聖所、永贖人罪、若牛羊之血、與焚化牝犢之灰、灑於不潔者、能潔其身、何況基督感於永在之神、以己無瑕之身、獻於天主、其血豈更不淨爾心去妄行、使爾奉事永生之天主乎、緣此、彼為新約之中保、已死而贖前約時所犯之罪、使蒙召者得所許之永福、福原文作業凡遺命、遺命按希拉原文作第亞提基第亞提基亦約之義必待命者死、
  • 羅馬書 3:20-22
    故無人由遵行律法、得稱義於天主前、蓋由律法可知罪耳、○天主之義、律法與先知所證者、今於律法外已顯著、即天主因人信耶穌基督所賜之義、賜諸信者、悉無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