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埃及記 21:12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創世記 9:6
    流人血的,人也必流他的血;因為神造人,是按著他自己的形象。
  • 利未記 24:17
    打死人的,必被處死。
  • 馬太福音 26:52
    耶穌對他說:“把你的刀收回原處!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
  • 民數記 35:30-31
    殺人的,要憑著幾個見證人的口供,才可以把他處死;如果只有一個見證人,就不能指證把人處死。犯了死罪,故意殺人的,你們不可收取贖價代他贖命,因為他必被處死。
  • 撒母耳記下 12:13
    大衛對拿單說:“我得罪了耶和華了。”拿單對大衛說:“耶和華已經除去了你的罪,你必不至於死。
  • 申命記 19:11-13
    “但是,如果有人恨他的鄰舍,埋伏著等他,起來攻擊他,把他殺死了,然後逃到這些城中的一座;他本城的長老要派人去,把他從那裡帶出來,交在報血仇的人手中,好把他處死。你的眼睛不可顧惜他,卻要把流無辜人的血的罪從以色列中除掉,好使你平安無事。
  • 出埃及記 20:13
    “不可殺人。
  • 民數記 35:16-24
    “‘如果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把人打死,他就是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的必被處死。如果人手裡拿著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打人,以致把人打死,他就是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的必被處死。如果人手裡拿著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人,以致把人打死,他就是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的必被處死。報血仇的,要親自把那故意殺人的殺死;一遇見他,就可以殺死他。如果人因懷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著向人扔東西,以致把人打死;或者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把人打死;那打人的,必被處死,因為他是故意殺人的;報血仇的一遇見兇手,就可以殺死他。“‘但是,如果人沒有仇恨,忽然把人推倒,或是無意向人投擲甚麼器皿,或是因為沒有看見,用任何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以致把人打死,他本來與他無仇,也無意害他;這樣,會眾就要照著典章,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人中間施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