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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弗所書 4:28
竊者勿復竊、寧服勞、善工作、得以周貧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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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 13:9
誡曰、勿淫、勿殺、勿竊、勿妄證、勿貪、其餘一言以蔽之、曰、愛人如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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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19:11
毋竊、毋誑、勿相偽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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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太福音 19:18
曰何誡、耶穌曰、毋殺人、毋行淫、毋攘竊、毋妄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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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19:13
勿虐取、毋強據、傭人之值、勿留至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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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6:1-7
耶和華諭摩西曰、如人有差失、違逆於我、受人付托、尚存其手、而誑言不存、或據人物、虐取人財、拾人所遺、詭云未得、不論所為、誑言發誓、於是陷罪、既獲愆尤、必以所受托、所強據、所虐取、所拾遺、悉反諸人、所誑言發誓、必於補過之日、以舊物加五分之一、歸於其主、攜牡綿羊、維潔是務、依祭司所估之價、獻之於我、為補過之祭。祭司於我前、代為贖罪、而人所犯者、得蒙赦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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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司書 8:4-6
貧者所有、爾尚貪之、使窮乏之民、俱就渝亡、今聽我言、爾常言月朔安息日、何不速過、則可糶穀市麥、升斗則欲其小、權衡則欲其重、以是欺人、以金市窮民、以履易貧者、以朽穀鬻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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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福音 12:6
猶大言此、非為顧貧、特以職槖、竊取所貯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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箴言 1:13-15
從而獲其珍寶、貨財充棟。爾與我公所有。爾小子、斷勿從之、毋行此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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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19:35-37
聽訟之際、勿行非義、權量法度、悉秉至公、我耶和華爾之上帝、昔導爾出埃及、爾當守我律法禮儀、我所命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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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加福音 3:13-14
曰定賦之外勿取、軍士問曰、我當何為、曰、勿強索人、勿誣詐人、以所得之糧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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箴言 11:1
衡量法度、執其公平、為耶和華所悅、反是必為其所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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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前書 6:10
寇攘、貪婪、沉湎、詬誶、殘酷者、皆不得上帝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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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24:7
如以色列人掠同族、鬻之於人、視若賤役、必死毋赦、如是除惡於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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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 21:16
攘竊人民、或鬻之、或留之者、殺無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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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伯記 20:19-22
蓋剝奪其民、至於貧乏、則遺棄之、人所建之第宅、則強據之。其衷懷不能恬適、其嗜好不能長存。其所食無餘、其享福不永。即當隆盛之時、必遇困厄、受其虐遇者、必群起而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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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25:13-16
囊內勿有異衡法、一大一小。家中勿有異量法、一大一小。衡量法度惟一、執其公平、則可享遐齡、於爾上帝耶和華所錫之地。凡行非義如此、則為爾上帝耶和華所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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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迦利亞書 5:3-4
天使曰、此咒詛之詞、遍行天下、凡盜竊者、必殲滅於左、凡妄誓者、必殲滅於右、俱循此言。萬有之主耶和華曰、我出此卷、使入盜竊者之宅、又入指我名而妄誓者之宅、恆居其中、燬其木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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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撒羅尼迦前書 4:6
慾不可縱、傷乃良朋、主必伸其冤、我素丁寧告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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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太福音 21:13
曰、記有之、我室必稱為祈禱室、爾曹以為盜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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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太福音 15:19
蓋惡念、兇殺、姦淫、苟合、盜竊、妄證、訕謗、皆由心而起、斯乃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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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迦書 7:3
長於作惡、牧伯士師、俱索賄賂、大人所謀不軌、黨同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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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司書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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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迦書 6:10-11
命曰、維彼惡人、斗筲甚小、以弋貨財、藏於其室、我深痛疾、權衡之法、不秉其公、偽作秤錘、陰藏囊橐、烏得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