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埃及記 20:13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羅馬書 13:9
    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心”等等的誡命,都包括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裡面了。
  • 申命記 5:17
    “‘不可殺人。
  • 創世記 9:5-6
    流你們的血、害你們生命的,我必向他們追償;無論是走獸或人類,甚至各人自己的兄弟,我必要他償命。流人血的,人也必流他的血;因為神造人,是按著他自己的形象。
  • 馬太福音 5:21-22
    “你們聽過有這樣吩咐古人的話:‘不可殺人,殺人的必被判罪。’可是我告訴你們,凡是向弟兄發怒的,都要被判罪。誰若罵弟兄:‘你這蠢貨!(蠢貨:原文音譯是“拉加”,是亞蘭文侮辱別人的用語。)’,就要被公議會判罪;誰若罵:‘你這白痴!(白痴:原文是希臘文罵人的詞語,但是有少數學者認為這詞語是源於希伯來文,而把它音譯為“魔利”,意思是“叛徒”。)’,就罪該送入烈火的地獄。
  • 馬太福音 19:18
    他問:“甚麼誡命?”耶穌回答:“就是‘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證供;
  • 雅各書 2:11
    就像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縱然不姦淫,卻殺人,還是犯法的。
  • 申命記 19:11-13
    “但是,如果有人恨他的鄰舍,埋伏著等他,起來攻擊他,把他殺死了,然後逃到這些城中的一座;他本城的長老要派人去,把他從那裡帶出來,交在報血仇的人手中,好把他處死。你的眼睛不可顧惜他,卻要把流無辜人的血的罪從以色列中除掉,好使你平安無事。
  • 出埃及記 21:14
    若有人任意待他的鄰舍,用詭計把他殺了,你要把他從我的祭壇那裡拿去處死。
  • 利未記 24:21
    打死牲畜的,必要賠償牲畜;打死人的,必被處死。
  • 出埃及記 21:20
    “如果有人用棍打他的奴僕或婢女,以致死在他的手下,他必須受刑罰;
  • 以賽亞書 26:21
    因為你看!耶和華從他的居所出來,要懲罰地上居民的罪孽;大地要露出其上所流的血,不再遮蓋被殺的人。”
  • 提摩太前書 1:9
    要知道律法本來不是為義人設立的,而是為那些無法無天和放蕩不羈的、不敬虔和犯罪的、不聖潔和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
  • 雅各書 2:13
    因為對不行憐憫的人,審判他們的時候就沒有憐憫;憐憫勝過審判。
  • 1約翰福音 3:12-15
  • 出埃及記 21:29
    如果那牛以前常常觸人,牛主也曾經受過警告,他仍然不把牛拴好,以致觸死了男人或是女人,就要用石頭把那牛打死,牛主也必要處死。
  • 使徒行傳 28:4
    當地的人看見那條蛇懸在他手上,就彼此說:“這個人一定是兇手,雖然從海裡脫險,天理也不容他活著!”
  • 列王紀下 21:16
    此外,瑪拿西又流了許多無辜人的血,耶路撒冷,從這邊直到那邊,都滿了血。這還是在他使猶大人犯罪,去行耶和華看為惡的事那罪之外。
  • 箴言 1:18
    他們埋伏,是自流己血;他們潛伏,是自害己命。
  • 耶利米書 26:15
    不過你們要確實知道,如果你們殺死我,就必使無辜的人的血歸到你們和這城,以及這城的居民頭上,因為耶和華實在差遣了我到你們中間,把這一切話傳到你們耳中。”
  • 創世記 4:8-23
    該隱對他的弟弟亞伯說:“我們到田間去吧。”﹙《馬索拉文本》缺“我們到田間去吧”一句,現參照其他抄本及古譯本補上。﹚,該隱就起來襲擊他的弟弟亞伯,把他殺了。耶和華問該隱:“你的弟弟亞伯在哪裡?”他回答:“我不知道;難道我是看守我弟弟的嗎?”耶和華說:“你作了甚麼事呢?你弟弟的血有聲音從地裡向我呼叫。地開了口,從你手裡接受了你弟弟的血,現在你要從這地受咒詛。你種地,地也不再給你效力;你必在地上流離失所。”該隱對耶和華說:“我的刑罰太重,過於我所能擔當。看哪,今日你趕逐我離開這地,以致我要躲避你的面;我必在地上流離失所,遇見我的,都要殺我。”耶和華對該隱說:“絕不會這樣,殺該隱的,必遭報七倍。”耶和華就給該隱立了一個記號,免得遇見他的人擊殺他。於是該隱從耶和華面前出去,住在伊甸東邊的挪得地。該隱和妻子同房,她就懷孕,生了以諾。該隱建造了一座城,就按著他兒子的名,給那城叫作以諾。以諾生以拿,以拿生米戶雅利,米戶雅利生瑪土撒利,瑪土撒利生拉麥。拉麥娶了兩個妻子,一個名叫亞大,另一個名叫洗拉。亞大生雅八,雅八就是居住帳棚、牧養牲畜的人的鼻祖。雅八的兄弟名叫猶八;猶八是所有彈琴吹簫的人的鼻祖。洗拉也生了土八.該隱,就是打造各種銅鐵器具的匠人;土八.該隱的妹妹是拿瑪。拉麥對他的兩個妻子說:“亞大和洗拉,要聽我的聲音;拉麥的妻子,聆聽我的話:壯年人傷我,我必殺他;青年人損我,我必害他;
  • 詩篇 10:8-11
    他在村莊裡埋伏等候,在隱密處殺害無辜的人,他的眼睛暗地裡窺探不幸的人。他在隱密處埋伏,像獅子埋伏在叢林中;他埋伏要擄走困苦人,他把困苦人拉入自己的網中,擄走了他們。他擊打,他屈身蹲伏,不幸的人就倒在他的爪下。他心裡說:“神已經忘記了,他已經掩面,永遠不看。”
  • 撒母耳記下 12:9-10
    你為甚麼藐視耶和華的話,行他看為惡的事呢?你用刀擊殺了赫人烏利亞,娶了他的妻子作你的妻子,你藉著亞捫人的刀殺了烏利亞。所以,從今以後,刀劍必不離開你的家,因為你藐視了我,娶了赫人烏利亞的妻子作你的妻子。’
  • 加拉太書 5:21
    嫉妒、醉酒、荒宴,和類似的事。我從前早就告訴過你們,現在又事先告訴你們:行這些事的人,必定不能承受神的國。
  • 歷代志下 24:22
    約阿施王沒有記念撒迦利亞的父親耶何耶大對他所施的恩,反而殺了他的兒子。撒迦利亞臨死的時候,說:“願耶和華鑒察,並且責問你!”
  • 箴言 1:11
    如果他們說:“你跟我們來吧!我們要埋伏流人的血,我們要無故地潛伏傷害無辜的人;
  • 民數記 35:16-34
    “‘如果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把人打死,他就是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的必被處死。如果人手裡拿著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打人,以致把人打死,他就是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的必被處死。如果人手裡拿著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人,以致把人打死,他就是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的必被處死。報血仇的,要親自把那故意殺人的殺死;一遇見他,就可以殺死他。如果人因懷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著向人扔東西,以致把人打死;或者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把人打死;那打人的,必被處死,因為他是故意殺人的;報血仇的一遇見兇手,就可以殺死他。“‘但是,如果人沒有仇恨,忽然把人推倒,或是無意向人投擲甚麼器皿,或是因為沒有看見,用任何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以致把人打死,他本來與他無仇,也無意害他;這樣,會眾就要照著典章,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人中間施行裁判。會眾要把誤殺人的,從報血仇的人手中救出來;把他送回他所逃到的避難城去,他要住在那裡,直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但誤殺人的,若是出了他逃進的避難城的境界,報血仇的在避難城境外遇著他,把他殺了,報血仇的就沒有犯流人血的罪。因為那誤殺人的應該住在避難城中,直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後,那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自己地業去。“‘這在你們一切居住的地方,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殺人的,要憑著幾個見證人的口供,才可以把他處死;如果只有一個見證人,就不能指證把人處死。犯了死罪,故意殺人的,你們不可收取贖價代他贖命,因為他必被處死。逃到避難城的人,你們也不可收取他的贖價,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前回到本地居住。這樣,你們就沒有玷污你們所在之地,因為血能玷污地;在地上如果有流人血的,除非流那故意殺人者的血,那地的血就不能得贖。你們不可玷污你所住的地,就是我居住的地,因為我耶和華是居住在以色列人中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