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命記 24:2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以西結書 44:22
    他們不可娶寡婦或離婚的婦人為妻;只可娶以色列家後裔中的處女,或是祭司遺留的寡婦。
  • 馬可福音 10:11
    耶穌對他們說:『凡離棄妻子,同另一個人結婚的,就是犯姦淫辜負了妻子;
  • 利未記 21:7
    他們不可娶妓女或被污辱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被丈夫離婚的女人為妻;因為祭司是成聖別歸他的上帝的。
  • 哥林多前書 7:15
    但不信主的人如果離開了,就由他離開。弟兄或姊妹、在這種情形之下、都不必受奴轄;上帝召了你們、是召你們於和平中的。
  • 民數記 30:9
    『寡婦或是被離婚的婦人所許的願、凡她嘴裏所說約束自己的話就必立定來束縛自己。
  • 利未記 22:13
    但祭司的女兒若是寡婦、或是被離婚的、沒有後裔,又回她父家來,像她幼年時一樣,那麼、她就可以喫她父親的食物;只是非祭司的平常人卻不可喫。
  • 馬太福音 5:32
    但是我告訴你們,凡離棄妻子的,除非為了淫亂的理由,便是叫她受姦污;無論誰同被離棄的婦人結婚,就是犯姦淫。
  • 利未記 21:14
    寡婦、或是被離婚的、或是被污辱的、做妓女的、他都不可以娶;他只要娶他族人中的處女為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