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徒行傳 10:14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利未記 20:25
    故當區別獸之潔與不潔、禽之潔與不潔、我所命爾當視為不潔之禽獸、與運行於地之昆蟲、爾毋因之使己為可憎、
  • 以西結書 4:14
    我曰、主天主歟、哀哉、我未嘗染污穢、自斃之畜、與被獸噬斃之畜、自幼至今、未嘗食之、不潔之物、未嘗入我口、
  • 馬太福音 16:22
    彼得遂援而勸之曰、主、不可、此必不臨爾、
  • 出埃及記 10:11
    我不容爾若此、爾之所求、乃奉事耶和華、但容壯者往、遂驅二人離於法老前、○
  • 申命記 14:1-29
    爾曹皆主爾天主之子、毋為死者割肉、毋為死者去頂前之髮、爾在主爾天主前為聖民、主在世間萬民中特選爾為己民、凡可憎之物、爾不可食、牲畜中所可食者、即牛、綿羊、山羊、鹿、獐、赤鹿、麕、麢羊、塵、麋、凡畜分蹏支趾倒嚼者、方可食、然倒嚼類中、分蹏類中、亦有爾不可食者、駝、兔、沙番、倒嚼而不分蹏、爾當以為不潔、豕、分蹏而不倒嚼、爾亦當以為不潔、其肉毋食、其屍毋捫、水中凡有翅有鱗者、方可食、無翅無鱗者、爾不可食、當以為不潔、凡鳥之潔者、方可食、其不可食者、即鷹、鶚、鵰、鳶、鸇、小鷹與其類、鴉與其類、鴕鳥、夜鷹、魚鷹、雀鷹與其類、鸕鷀、鷺鷥、鴆、鵜鶘、爰居、魚狗、鶴、鸚鵡與其類、鴽、蝙蝠、凡飛蟲爾必以為不潔、不可食、凡飛物之潔者方可食、凡自斃之物、爾不可食、可予旅於爾邑之他族人食、或賣與外邦人、因爾乃主爾天主之聖民、毋以羔母之乳烹羔、○爾播種所產、凡田畝所出者、每歲爾當輸其什一、以爾穀酒與油之什一、及爾牛羊之首生、食於主爾天主前、在其所選為其名所在之處、如是、可學恆畏主爾之天主、主爾之天主所選為其名所在之處、如離爾甚遠、主爾之天主又賜爾豐富、因道遙遠、不能攜之至彼、則必易之以銀、以銀包之、執於手、往主爾天主所選之處、以銀市物、隨心所欲、或牛羊、或清酒醇醪、凡爾心所欲、食之於主爾之天主前、爾與眷屬同樂、居於爾邑之利未人、既於爾中無分無業、則不可遺之、○每三年終、當出是年土產之什一、貯於爾邑內倉中、使爾中無分無業之利未人、居於爾邑之外邦客旅及孤寡、皆來取之、食之而飽、則主爾之天主、必賜福於爾在凡所為之事、
  • 路加福音 1:60
    其母曰、不可、必名之曰約翰、
  • 但以理書 1:8
    但以理立志、不以王膳王酒自污、遂求宦官長、容其不食王膳、不飲王酒、不食王膳不飲王酒原文作不自污
  • 使徒行傳 9:5
    曰、主為誰、主曰、我乃爾所窘逐之耶穌、爾以足觸刺、難矣、
  • 使徒行傳 10:28
    謂之曰、猶太人不宜與異邦人交、或入其室、爾曹所知、惟天主已示我、勿以人為俗、或不潔、
  • 馬太福音 25:9
    智者對曰、恐爾我俱不足、莫若就售者、為己購之、
  • 利未記 11:1-25
    主諭摩西亞倫曰、爾告以色列人云、地上走獸、爾所可食者、凡畜之蹏分支趾又倒嚼者、方可食、倒嚼不分蹏者、分蹏不倒嚼者、不可食、即如駝、乃倒嚼不分蹏者、爾當視為不潔、沙番乃倒嚼不分蹏者、當視為不潔、兔乃倒嚼不分蹏者、當視為不潔、豕乃分蹏不倒嚼者、當視為不潔、毋食其肉、毋捫其斃者、皆當視為不潔、凡水族、或在海、或在河、有翅有鱗者、方可食、凡水中生物、或在海、或在河、無翅無鱗者、不可食、當視為可憎、無翅無鱗者、爾當視為可憎、毋食其肉、斃者當視為可憎、水族中凡無翅無鱗者、爾皆當視為可憎、○禽鳥中亦有當視為可憎不可食者、即鷹、鶚、鵰、鸇、小鷹與其類、鴉與其類、雌鴕鳥、雄鴕鳥、魚鷹、雀鷹與其類、鸕鷀、魚狗、鷺鷥、鴆、鵜鶘、爰居、鶴、鸚鵡與其類、鴽與蝙蝠、凡飛蟲有四足者、爾悉當視為可憎、但四足飛蟲、於四足之外、有腿用以躍於地者、爾可食之、即蝗蜢螽蝻之類、爾可食之、其餘四足之飛蟲、皆當視為可憎、此類皆能使爾不潔、人若捫其斃者、必不潔至夕、負其斃者、必不潔至夕、並當滌其衣、
  • 以西結書 44:31
    凡禽獸、或自斃、或被攫噬者、祭司不可食、
  • 創世記 19:18
    羅得曰、主、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