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哥林多前書 10:18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哥林多前書 9:13
    爾豈不知務聖事者、由聖所得食乎、侍祭臺者、在祭臺有分乎、
  • 以弗所書 2:11-12
    故爾曹當記憶、爾按本身昔為異邦人、彼稱為受割禮之人、即身受手行之割禮者、譏爾曹未受割禮、當時爾與基督相離、在以色列民中無分、與所應許之諸約無與、無有所望、處世而無天主、
  • 哥林多後書 11:18-22
    有多人以外貌自誇、則我亦自誇、爾既為智者、則甘心容彼狂者、若有人役爾、吞爾、刧爾、自驕而慢爾、批爾頰、爾則容之、且我辱己而言、似我為懦弱者、然彼有所敢誇、我亦敢誇、我此言似狂矣、彼希伯來人乎、我亦是也、彼以色列人乎、我亦是也、彼亞伯拉罕之裔乎、我亦是也、
  • 撒母耳記上 9:12-13
    有、即在爾前、當速行、先見今日適至邑、蓋今日民在崇邱欲獻祭、爾入邑時必遇之、彼尚未上崇邱赴宴、未至之先、民不敢先食、必待其祝祭、然後所延之客方食、爾且速上、今日必遇之、
  • 利未記 3:3-5
    由平安祭牲、有所當取者、以獻於主為火祭、即蓋臟之脂、與臟內所有之脂、二內腎及其上之脂、在其脇旁者、並與腎相近之肝片、亞倫之子孫、悉焚之於祭臺、在柴上之火焚祭上、是為火祭、為馨香獻於主、○
  • 撒母耳記上 2:13-16
    二祭司待民如斯、凡有人獻祭烹肉時、祭司之僕來、手執三齒叉、以叉入釜中、或鍋中、或鈷中、或鼎中、叉所上之肉、祭司悉取之、凡上示羅之以色列人、祭司皆如斯待之、又或未焚脂之先、祭司之僕來、謂獻祭者曰、爾將肉給祭司以炙、不欲已烹之肉、必取生肉、如其人曰、必先焚脂、然後任爾所取、僕曰、爾即給我、不然、我強取之、
  • 加拉太書 6:16
    凡遵此法而行者、願平康矜恤加之、亦加天主之以色列民、
  • 利未記 7:11-17
    所獻於主平安祭之例如是、若為感謝獻祭、則偕感謝祭牲、同獻和油之無酵餅、抹油之無酵薄餅、油貫之細麵、及和油之餅、又用有酵之餅、與感謝平安祭牲同獻為祭、由所獻之各物中取其一、舉而獻於主、歸於灑平安祭牲血之祭司、因感謝所獻之平安祭牲、其肉必食於獻祭之日、毋留於明日、若所獻之祭為償願、或樂意而獻、則食於獻祭之日、所餘者明日亦可食、祭肉若留至三日、必焚之以火、
  • 利未記 7:6
    此祭牲之肉為至聖、惟祭司之男子可食、當食於聖所、
  • 羅馬書 1:3
    乃指其子也、以身論之、由大衛裔而生、
  • 羅馬書 9:3-8
    蓋我為我兄弟骨肉之親、即見絕於基督、亦所願也、彼乃以色列人、為天主之子、有榮光、盟約、律法、禮儀、應許、列祖乃其祖、以身而論、基督由彼而出、即為天主在萬有之上、永遠可頌者也、阿們、然此非謂天主之言廢也、蓋由以色列生者、非皆為以色列人、亦非因係亞伯拉罕之裔、皆得為子、經載主云、惟由以撒而生者、方可稱為爾裔、是則非肉體所生者為天主之子、惟所應許之子、方視之為裔、
  • 羅馬書 4:12
    亦為受割禮者之父、即不獨受割禮、且循吾祖亞伯拉罕未受割禮時、所有之信之跡而行者、
  • 腓立比書 3:3-5
    我儕心事天主、以基督耶穌為誇、不恃外貌、外貌原文作肉軀下同是真受割禮者、雖然、我亦有可恃外貌者、若他人以為可恃外貌、我更可恃、我生八日、即受割禮、屬以色列族、屬便雅憫支派、希伯來人中希伯來人、
  • 羅馬書 4:1
    然則我祖亞伯拉罕、我儕可謂其以本身所行者以本身所行者原文作循肉體何所得乎、
  • 利未記 3:11
    祭司悉焚於祭臺上、為火祭以饗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