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代志上 26:27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尼希米記 10:32-34
    安息日、或聖日、異邦人若攜貨財食物售於我儕、我儕必不購之、每至七年、必休息、不耕不獲、不向負我債者索償、我儕亦為己定例、每歲人各輸銀一舍客勒三分之一、供我天主殿中之需、以備陳設餅、恆獻之素祭、恆獻之火焚祭、安息日、朔日、節期、所獻之祭、及所需別類之聖物、為以色列人所獻之贖罪祭、與凡我天主殿中所需者、
  • 列王紀下 12:14
    乃予工作者修葺主殿、
  • 約書亞記 6:19
    至於一切金銀及銅鐵器皿、悉歸於主為聖、收入主旨府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