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祭司與利未人之職役
1主諭亞倫曰、如有人干犯聖所、爾與子孫及本族人、必負其罪、盡祭司之職有失、爾與子孫亦必負其罪、
2爾之兄弟、即屬爾祖家利未支派之人、可使之前來歸爾、役事爾、惟爾與爾子孫俱在法幕前供職、
3利未人當為爾供役、供全幕之役、惟不可近聖所之器與祭臺、恐彼等與爾曹同致死亡、
4利未人歸爾、守會幕中所當守者、供會幕一切役事、但外人毋近爾、
5爾曹當守聖所與祭臺、免以色列人再干主怒、
6我於以色列人中、取爾兄弟利未人歸於我、賜之於爾、以供會幕之役事、
7惟爾與子孫當守祭司之職、治理祭臺與幔內之事、如此供其役事、我特為此賜爾祭司之職、外人近前、必治之死、
祭司所當得者
8主諭亞倫曰、舉獻歸我之禮物、我賜爾得之、爾既受膏、我以凡以色列人所區別為聖之物、賜爾與爾子孫永為定例、
9凡以色列人所獻之祭物、即素祭、贖罪祭、贖愆祭、其中不焚以火者、俱為至聖、必歸於爾與爾子孫、
10當在至聖之地食之、凡男子始可食、爾當以此物為聖、
11凡以色列人所舉獻搖獻之禮物、我悉賜爾與爾子女、永為定例、凡爾家中潔者可食之、
12油中酒中五穀中之至佳者、即以色列人所獻於我初熟之物、我亦賜爾、
13凡以色列人所獻於我初熟之土產、皆歸於爾、凡爾家中潔者可食之、
14凡以色列人所永獻者、必歸於爾、
15凡獻於我之首生者、無論人畜、悉歸於爾、但人之首生必贖、不潔之畜之首生亦必贖、
16贖人之首生、必自一月以上以銀贖之、循爾所估、以銀五舍客勒、按聖所之權衡、一舍客勒即二十季拉、
17惟首生之牛、與首生之綿羊山羊不可贖、俱為聖物、以其血灑於祭臺、焚其脂為馨香之火祭獻於主、
18其肉則歸爾、如被搖之胸與被舉之右腿歸爾然、
19凡以色列人舉而獻於主之聖物、我悉賜爾與爾子女永為定例、此乃主與爾及爾後裔所立永不廢之約、永不廢之約原文作永為鹽約○
20主諭亞倫曰、爾在以色列人中、必不得地為業、其間無所應得之分、爾在以色列人中所得之分所有之業即我也、或作爾在以色列人中所得之分即在我所我為爾之業
21利未人既在會幕供役事、我於以色列人之土產、什取其一賜彼為業、
22自今後以色列人、毋再近會幕、恐負罪至於死亡、
23會幕之役事、即為利未人所供、若有干犯、必自負罪、彼在以色列人中、必不得地為業、此為歷世永定之例、
24以色列人什輸其一、舉而獻於我之物、我既賜利未人為業、故云、彼在以色列人中不得地為業、○
利未人於所得者亦什一獻主歸祭司
Samuel I.J. Schereschewsky, Easy Wenli Bible in Public Domain. First published in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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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約瑟淺文理《新舊約聖經》屬共有領域。原著1902年出版。
電子版 © 聯合聖經公會,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