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加拉太書三19-20
19這樣說來,為甚麼要有律法呢?律法是為過犯的緣故而加上去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才結束,是藉着天使經中保之手而設立的。20但中保本不是為單方設立的;上帝卻是一位。
保羅說了「後來纔有的律法,不能廢棄神已經使之生效了的約」之後,他問:「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這是個很自然的提問,因為律法既是後來纔有的,不是在先的。它的出現既不能廢棄先前已經生效了的約,又不能作為附件,加增在這已經生效了的約上。那麼「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為甚麼要有律法呢?」
第19節接着對律法作了三方面的描寫:律法的功能、律法的期限、律法傳達給人的媒介。其中律法的功能一項,直接回答了問題。首先,律法的功能:律法是為過犯添上的。新漢語作「律法是為過犯的緣故才加上去的」。參照羅馬書四章第15節「哪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律法」與「過犯」的關係是:律法把無法追究的罪惡變成可以懲治的過犯。就以今天為例,社會上存在着很多罪惡,政府一天沒有「立法」,就一天沒「法」對付。一旦有了法例,這些罪惡就成為違反律法的過犯,可以追究,可以定罪。換句話說,律法的作用是叫人知道罪,進而知道自己是個罪人。第二,律法的期限: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神在西乃與以色列人立約,賜下律法並與之相關的整個制度,並非直到永遠,而是有一個期限,這個期限就是「直到那位得着應許的後裔來到」(新漢語)為止。這「後裔」按上文就是耶穌基督。意思是,當耶穌基督來到,成就了救贖之工後,律法和與之有關的整個舊制度就終止。第三,律法傳達給人的媒介: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按出埃及的記錄,耶和華在西乃親自向以色列人頒佈十誡,那時,聽見神聲音的人都很害怕,他們對摩西說:「求你和我們說話,我們必聽;不要神和我們說話,恐怕我們死亡。」(出廿19)申命記的記錄就更清楚,他們對摩西說「…(我們)若再聽見耶和華-我們神的聲音就必死亡。凡屬血氣的,曾有何人聽見永生神的聲音從火中出來,像我們聽見還能存活呢?求你近前去,聽耶和華-我們神所要說的一切話,將他對你說的話都傳給我們,我們就聽從遵行。」(申五25-27)因此,律法是經中保摩西傳給以色列人。同時,新約作者認為,在神和摩西中間,還隔着天使(徒七38,來二2)。所以保羅說:「(律法)是藉着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第20節「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神卻是一位」是對此話的一個補充。當他說「(律法)是經『中保』之手設立」,「中保」一詞就表示「不是為一面作的」,他是神人兩面之間的中間人。「神卻是一位」指神直接把應許給亞伯拉罕,並沒有中間人。總的來說:律法是神藉着天使,再經中保傳給以色列人的,經了一手再經一手,但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是神直接給他的。這樣,律法與應許之間的優劣,就十分明顯了。
思想:
律法其實也是神所賜的,但律法的功能不是叫人藉着遵行而得稱為義,而是把罪惡顯明為過犯,讓人知罪,也讓人知道自己是個罪人(保羅在下文有進一步解說)。得稱為義的赦罪之恩卻是來自耶穌基督。新約聖經好像把律法說得一無是處,其實不然,律法只是在稱義的問題上毫無幫助。詩人說:「惟喜愛耶和華的律法,晝夜思想,這人便為有福。」(詩一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