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 兩位妓女的案件
高銘謙

經文:列王記上三16~28

16那時,有兩個妓女來,站在王面前。17一個婦人說:「我主啊,我和這婦人同住一屋。她在屋子裏的時候,我生了一個孩子。18我生了以後第三天,這婦人也生了。我們是一起的,屋子裏除了我們二人之外,再沒有別人在屋子裏。19夜間,這婦人的兒子死了,因為她壓在她的兒子身上。20她半夜起來,趁你使女睡着的時候,從我旁邊把我兒子抱走,放在她懷裏,又把她死的兒子放在我懷裏。21清早,我起來要給我的兒子喫奶,看哪,他死了;早晨我仔細察看他,看哪,他不是我所生的兒子。」22另一個婦人說:「不!我的兒子是活的,你的兒子是死的。」但這一個說:「不!你的兒子是死的,我的兒子是活的。」她們就在王面前爭吵。23王說:「這婦人說:『這是我的兒子,他是活的,你的兒子是死的。』那婦人說:『不!你的兒子是死的,我的兒子是活的。』」24王就說:「給我拿刀來!」人就把刀拿到王面前來。25王說:「把活孩子劈成兩半,一半給這婦人,一半給那婦人。」26活孩子的母親為自己的兒子心急如焚,對王說:「求我主把活孩子給那婦人吧,萬不可殺死他!」那婦人說:「這孩子也不歸我,也不歸你,你們就劈了吧!」27王迴應說:「把活孩子給這婦人,萬不可殺死他,因為這婦人是他的母親。」28全以色列聽見王這樣判斷,就都敬畏王,因為他們看見他心中有神的智慧,能夠斷案。

這一段(王上三16~28)記載所羅門審理兩位妓女爭子的案件。這敘事所有角色都沒有名字(包括所羅門),也沒有說明審理的地點,讓人感覺這是一個比較典型的敘事。當時的妓女代表了社會層階上不受尊重的一羣,經文沒有說明妓女是不道德的人,但律法指出娼妓會帶來地上的人專向淫亂,以致地滿了大惡(利十九29),可是經文在此處沒有對妓女這個行業作任何負面的評價,她們的出現,代表了社會中不受尊重的一羣。

三章17~18節首先描述案件的場景,當中最特別的地方,就是有不少數目字,包括「一個女人」(האשה האחת)(17節)、「在一間房子」(בבית אחד)(17節)、「在第三日」(ביום השלישי)(18節)及「我們二人」(שתים־אנחנו)(18節),可見「一」(אחד)、「二」(שנים)及「三」(שלישי)的數字都有出現,這妓女在描述案件的場景中特別地運用這些數字,為要說明清楚當時只有兩位妓女在一所房子內,並說明大家並不是在同一天生子,而是相隔三天,為要同時說明房子沒有其他外人,這代表在這三天的時間,這兩位妓女因為要處理生子的事,沒有任何客人光顧,更加沒有其他見證人可以作第三者的判斷。「外人」(זר)(18節)這字的意思是「與別人保持距離」或「偏離」的意思,而箴言常常用這字來描述妓女為「外女」(אשה זרה)(箴二16,五3、20,七5),代表妓女被視為在覈心家庭以外而發生性關係的人,同時,妓女也是一種與別人保持距離,但又同時與別人發生親密關係的人,可算是一種破碎的人生,所以,對妓女而言,「外人」(זר)就是他們的客人,別人視妓女為「外女」,妓女也同時視其他客人為「外人」,彼此異化。因此,這位妓女所描述的場景,一方面是說明沒有其他見證人,另一方面也說明沒有客人來光顧,她們都因而活在經濟困難與生活貧窮的局面中。

思想:

所羅門獲得智慧之後,經文便記載他如何為社會中生活貧窮及經濟困難的妓女主持公道,這便是從神而來的智慧的本質。神的智慧,並非要我們升官發財,而是讓我們有更好的條件來把公義帶到社會的底層,為百姓申冤。神的智慧反映神對貧窮及弱勢的關注。你也有神的智慧嗎?你如何使用神給予你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