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 领袖的地业
高铭谦

经文:以西结书四十六16-18

16主耶和华如此说:「王若将礼物赐给他的任何一个儿子,这就成为儿子的产业,可留给子孙,是他们所承受的地业。17倘若王将他产业的一份赐给他的一个臣仆,这就成为他臣仆的产业,直到自由之年,然后地要归还王;王的产业终究要归自己的儿子。18王不可夺取百姓的产业,以致赶逐他们离开自己的地业;他应该从自己的地业中将产业赐给子孙,免得我的子民离开自己的地业,四散各处。」

以西结书四十六章16-18节说明「领袖」(našî**’)的地业,主要分为两部分。首先,「领袖」(našî**’)若果把自己的地业分给自己的儿子,或是赐给臣仆,那么这地业便要在自由之年再次归回给「领袖」(našî**’),这是根据利未记二十五章8-13节提到的,亦即是说,若果以色列民因财务问题而抵押自己的产业(十二支派在迦南地中各人所分配的地业)时,他们便能在每五十年一次的禧年(自由之年)不需要偿还金钱而自动取回自己本身的地业,所以这禧年是自由之年,因为这些因债务问题而被困的人可以得到自由与释放。

基于禧年作为自由之年的原则,「领袖」(našî**’)不可永久地夺取某人的地业,这是因为利未记有一个神学原因:「地不可以卖断,因为地是我的(神的);你们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利二十五23)这神学原因说明迦南地的土地本身不是被任何人拥有,因为土地的拥有权是在于神,神按照自己的主权,把迦南地分配给十二支派中的各人,成为各人祖先的地业,若果任何人买断了另一个人的土地,就等于挑战耶和华作为迦南地地主的地位,亦即是挑战神的主权。在这个神学背景之下,若果「领袖」(našî**’)把某人的地业夺取而永久地据为己有,这便等于直接挑战神作为土地的主的地位,不尊重神分配给人地业的主权。反之,各人的地业只能归给自己的子孙,以致十二支派的各人不会离开神所赐给自己的地业。

思想:

「领袖」(našî**’)有权力,而这权力是一种被赋予的权力,若果「领袖」(našî**’)运用这权力来夺取他人的地业,便等于挑战神的主权。反之,若果「领袖」(našî**’)能好好运用这权力,忠于律法的价值,便能成为很多人的祝福。权力的真义,不是一种欺压性的权力(authority against),而是一种服事性的权力(authority f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