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 獻給耶和華的聖地
高銘謙

經文:以西結書四十五1-8

1你們抽籤分地為業,要獻上一份作為獻給耶和華的聖地,長二萬五千肘,寬二萬肘。整個地區都作為聖地。2再從其中劃出一塊作為聖所,長五百肘,寬五百肘,四面見方;四圍再加五十肘的空地。3從這整個範圍要劃出長二萬五千肘,寬一萬肘的地,其中要有聖所,是至聖的。4這是地上的一塊聖地,要歸給在聖所供職、親近事奉耶和華的祭司,作為他們房屋用地與聖所的聖地。5其餘長二萬五千肘,寬一萬肘,要歸給在殿中供職的利未人,作為他們二十間房屋的地業。6在那塊獻上的聖地旁邊,你們要劃分造城的地業,寬五千肘,長二萬五千肘,歸以色列全家。7劃歸君王的地要在獻上的聖地和城用地的兩旁,面對着聖地,又面對城的用地,西至西邊的疆界,東至東邊的疆界,從西到東,長度與每支派所分得的一樣。8這地要在以色列中歸君王為業。我所立的君王必不再欺壓我的子民,卻要按支派把地分給以色列家。

這一段(結四十五1-8)應該被理解為以西結書四十八章8-22節的小撮要,重新說明十二支派的分地,以及祭司的分地。此處提到的分地與約書亞記的不同,其中一點,就是祭司與利未人可以藉着聖地的劃分面得以在這聖地範圍內有他們的房屋。這有點奇怪,因為以西結書四十四章28-31節說明祭司與利未人的產業是耶和華本身,他們不可以在以色列境內有任何產業,現在卻指出他們可以在這劃分的聖地上居住,我們到底應如何理解?

其實這個張力早在約書亞記分地時已存在,利未人可以在逃城或利未城中擁有他們的房屋居住,而同時也不被理解為如十二支派一樣得到地業。同理,以西結書的分地中,只是把散居在十二支派的利未人居所統一分配在所劃分的聖地當中,使他們能集中居住在靠近聖殿的聖地之內,好讓他們能親近神,進入有效的供職。第4節提到祭司是「在聖所供職、親近事奉耶和華的祭司」,這定義了祭司親近神的身份,而同時,這個身份也與他們所居住的聖地配合,住在聖地的祭司以他們神聖的身份來在聖所供職,這三樣有關神聖的元素,都在經文突顯出來。

第7節提到「領袖」(našî**’)的分地(和修本作君王)是面對着聖地,是眾多支派的分地中最接近聖地的分地。經文特別地說明「我所立的君王(našî**’)必不再欺壓我的子民,卻要按支派把地分給以色列家」(8節),這說明在被擄前的君王藉着永久獲取百姓的土地來不斷欺壓神的百姓,所以在被擄迴歸後,聖殿的重建涉及定義迴歸之後的「領袖」(našî**’)不可再重複被擄前的錯誤,要把百姓應有土地分給以色列民各支派,情況就好像尼希米為民請命一樣(尼五章)。

因此,在迴歸後新設立的秩序當中,祭司與「領袖」(našî**’)都各自迴歸神期望的心意當中,前者要成聖於聖所供職,後者要在土地的運用上秉持公義。

思想:

祭司與「領袖」(našî**’)都有原本的本位,而神所呼召你的本位是甚麼?如何活出與自身身份對應的生活方式與職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