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 論休妻
梁家麟

經文:馬太福音五31~32

「又有話說:『無論誰休妻,都要給她休書。』但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除非是因不貞的緣故,否則就是使她犯奸淫了;人若娶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奸淫了。」

這是耶穌所做的第三個對比。與前面兩個和之後的對比不同,這不是十誡中的條文,不過在律法中也有述及(申廿四1~4)。

有關這段經文的含義,乃至耶穌對婚姻和離婚的看法,馬太福音十九章記載耶穌與法利賽人的一次辯論,可以更全面豁現出來:「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無論甚麼緣故,人休妻都合法嗎?』耶穌回答:『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結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文你們沒有念過嗎?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而是一體的了。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法利賽人說:『這樣,摩西為甚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准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不貞的緣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奸淫了。』」(十九3~9)

將登山寶訓和這段聖經合併起來,我們很清楚看到,耶穌不認為離婚是個合情合理和合法的選擇。縱使律法書裏曾有離婚的程序的規定,耶穌仍不以為這些規定能為離婚賦予合法性。婚姻至死仍有效,只有姦淫能使婚約破除;因此,除了因着其中一方犯奸淫的緣故,否則沒有離婚的理由。即或給了妻子休書,雙方在法律上不再是夫妻,但婚姻的盟約並未真的解除,所以無論是男方抑或女方再度婚嫁,都是犯了重婚罪,也就是犯奸淫了。

只有姦淫或死亡才使婚約失效,否則婚約是不能解除的,無論是藉助宗教或是社會力量,都不可以廢棄婚盟。

當然,這不一定意涵耶穌完全禁止人離婚,斷言無論任何情況都不容許離婚。我想無論在耶穌的時期,乃至今天的教會,二千年來,都沒有能真個杜絕離婚的發生,如同我們無法防範人偷竊和作假見證。我們也不會主張政府有權立法禁止人民離婚,或主張賦予政府這樣的權力。耶穌在這裏要指出:沒有在宗教上合情合法的離婚,若非因姦淫的緣故,離婚便是犯奸淫,沒有不牽涉姦淫的離婚,沒有離婚不是犯了第七誡的禁令。離婚是悖逆上帝心意、偏離了上帝設計婚姻的原意的犯罪行為。

我們會勸阻信徒離婚,但不會禁止信徒離婚,正如我們無法禁止信徒犯罪。但我們不會視離婚為無罪,像聖經多次提到上帝「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

那耶穌怎樣處應律法書上的離婚程序規定?特別若是容許離婚,自然也容許再婚了。在太十九,耶穌簡單的迴應是:「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准許你們休妻。」換言之,摩西是私下給以色列民做了妥協讓步,而這個讓步並不符合上帝的心意。這評斷可是更嚴重的。登山寶訓所說的是法利賽人誤解了律法,太十九說的是律法本身未符合上帝的心意。「但起初並不是這樣」:耶穌在此又訴諸立法原意,摩西在這方面的安排並非出於上帝的心意,上帝在原初設計婚姻時,並沒有預留供人解除婚盟的空間。「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當然,要說律法某些條文並未符合上帝原初的心意,對有些人來說是比較難以接受的,律法怎麼不是出於上帝的心意呢?有人便這樣辯解:申廿四1~4只是道出離婚所必要完成的程序,卻沒有指出離婚符合上帝的心意。

反省應用:基督徒必須視婚姻不僅是男女兩情相悅的結合,而是在上帝面前所締結的盟約。人在上帝面前立志,上帝成就一個婚約。所以,維持婚姻不僅是人間的責任,也是信仰任務。破壞上帝所訂的婚盟,便是犯罪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