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 论奸淫
梁家麟

经文:马太福音五27~30

「你们听过有话说:『不可奸淫。』但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若是你的右眼使你跌倒,就把它挖出来,丢掉。宁可失去身体中的一部分,也不让整个身体被扔进地狱。若是你的右手使你跌倒,就把它砍下来,丢掉。宁可失去身体中的一部分,也不让整个身体下地狱。」

第二个对比是关乎十诫中的第七诫:「不可奸淫」。律法条文讲究精准,这便是要求所有男女性行为都局限在婚姻之内,不容许婚外性关系。

耶稣告诸上帝的立法原意,指出这条诫命的宗旨是要求贞洁,而贞洁可不仅是在行为上,也得在思想上。上帝察验人心,喜悦正直(代上廿九17),祂对人的要求,对罪恶的惩处范围,都包括思想在内。人间的法庭所无法处理的,上帝都能追究,都能法办。所以耶稣说:「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

如同动怒即等于杀人一样,动淫念即等于犯奸淫,思想犯罪等同于行为犯罪,耶稣这个扩充也给人一个难逃法网的慨叹。把律法的覆盖范围延伸到思想层面,我们还有生路吗?能有不犯罪的人吗?

对这个叹息,可以有两个回应:第一,耶稣只是说动怒已触及杀人罪,没有说动怒与杀人完全扯平,不分轻重;同理,动淫念同属奸淫罪,却不表示思想犯罪与付诸实践是同等严重的,毕竟动淫念并未构成对妇女的实际伤害,所以是不应等量齐观的。或许这样说吧:行为上的杀人和奸淫既对受害者造成严重伤害,亦对犯罪者构成严重损害;思想上的动怒和动淫念只对犯罪者造成影响,却没有实际伤害别人。两者不可同日而语。耶稣在这里提醒我们,思想犯罪仍是犯罪,可以有罪的大小和轻重之分,却不是有罪与无罪的差异。我们没有犯大罪,却仍是有罪的。我们可不要像法利赛人那般自义,自我感觉良好。我们都是罪人,都得在圣灵的光照下省察自己,为罪自己责备自己。

第二,耶稣诉诸立法原意,要求门徒保持贞洁,也尊重别人,不将对方视为泄欲工具。有学者解说,「动淫念」的意思并非看到异性时产生的性冲动,而是有动机甚至计划与该异性进行婚外性行为。性冲动作为自然本能,是防不胜防的;但我们不应纵容自己的性幻想,陷溺在长时间的意淫里。这个解说缩窄了罪名所覆盖的范围,打击面较小。不过,保持贞洁仍是原则上的要求,我们应尽可能保持思想纯洁,在男女关系上谨慎,对自己的性格和感情的脆弱处高度敏感,避免遇见试探,更提防陷溺在罪恶的念头里。

值得一提:耶稣在登山宝训里的教导,似乎都是针对男性而言,但对女性却是同样适用的。在性观念开放的社会,男女犯奸淫罪的机率相差不了多少。此外,对婚外情的禁令也不限于异性,而是包括在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以外的所有性活动。

为了强调得与罪恶彻底切割,耶稣说了一个吓人的比喻:「若是你的右眼使你跌倒,就把它挖出来,丢掉。宁可失去身体中的一部分,也不让整个身体被扔进地狱。若是你的右手使你跌倒,就把它砍下来,丢掉。宁可失去身体中的一部分,也不让整个身体下地狱。」

这个比喻看似残忍,却其实是我们惯常的做法,不用大惊小怪。要是发现身上某个器官患了癌症,医生都会建议我们做切除手术;为了保命,宁可弃掉一只眼或一只手,这是弃车保帅,顾全大局。为保存短暂的尘世生命,我们尚且可以牺牲小我;那为了争取成为天国子民,不致在将来给丢在地狱的永火里,我们岂不更应壮士断臂?希伯来书的作者提醒我们:「你们与罪恶相争,还没有抵挡到流血的地步。」(来十二4)

反省应用:分享一个个人经验:每当警觉自己陷溺在恶毒或淫秽的思想中,我都会断然喝止自己,甚至赏自己一个耳光,然后大声唱圣诗,转移心态和思想。噢,在唱圣诗的时候,要思想犯罪是很难的,所以这是一个妙法。你会用甚么「残忍」的方法,防备自己思想犯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