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见证的人要亲眼目睹,不仅是听到,也是看到,是第一手的资料。
不能不说
初代信徒传福音是做复活的见证,所见证的是内容是:“就是我们所听见、所看见、亲眼看过、亲手摸过的”(《约一》1:1)。当时,为主作见证的人几乎都曾见过肉身复活的主,所说的也都是目击者的经历。
主耶稣的复活是客观的历史事实,千真万确在历史中发生过的事;门徒的听见和看见是他们主观的经验,主客两者合在一起,就成了强而有力的见证。见证的本质从来都是如此:我们所看见、所听见的,不能不说。
能不说吗?
人一旦见到了,见到就成为一种责任,就没有不说出来的借口;见到也是一个殊荣与托付,见到的好事不能成为专利据为己有,要有福同享公诸大众。
因此,保罗说道:“我传福音原没有可夸的,因为我是不得已的;若不传福音,我便有祸了”(《林前》9:16)。为什么有祸呢?不传是一种自我背叛、自我定罪的表现,“有祸”并非惧怕上帝的惩罚,而是遭受自己良知的责备,导致不负责任带来的恐慌。
人做见证是向主尽责,作为一个“又良善、又忠心”的仆人,也是为要在上帝面前保持一颗清洁的良心,诚如圣经所说:“我们的心若不责备我们,就可以向上帝坦然无惧了”(《约一》3:21)。
主的光在人的心中
或许你会作这样的借口:主耶稣的复活是发生在二千多年前的事情,我只有耳闻,并没有亲眼见过,我并不是主复活的目击者,当然就无法为主做见证。这似乎言之成理,无话可驳。
严格来说,保罗见到复活的耶稣也并不是亲眼目睹的事。他是见到大光听到声音,他一看眼睛立刻就瞎了,似乎没有见到主耶稣的影像。其中的关键是他听见了主的声音,并且日后所发生的每一件事情,点点滴滴都是复活的主在向他显现。
因此,复活的主显现并非仅仅止于一刻之间,而是一生之久;时时刻刻,主都在为他自己做印证,证明他复活的真实。人一旦有了复活的经历,就会一生一世活在主面前,我们活着,就是天天都在经历主耶稣。
我们所见的复活也是主的光在人的心中显现,主就是光,这是我们经历复活的客观;其次,我们首次见到复活的主之后,一生一世都在亲眼见到,每时每刻都在亲身体验,我们的天路之旅是天天听见主、看见主,“亲眼看过、亲手摸过”,如此贴近内心深处的亲密,这种美事,不说出来是不可思议的事。
道理其实很简单:人不为主做见证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被复活的主光照,本身也没有死里复活的得救经历,不是目击者就无法成为见证人,这是铁打的事实。
也许我们可以这样说:不作见证、不传福音的“有祸”,是表示我并没有见过、也没有经历主的复活,简而言之,需要问自己,我到底重生得救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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