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文:结二十三36-39
36耶和华对我说:「人子啊,你要审问阿荷拉与阿荷利巴吗?要指出她们所做可憎的事。37她们行奸淫,手中有血。她们与偶像行奸淫,使她们为我所生的儿女经火,给它们当食物。38此外,她们还向我这样做:同一天又玷污我的圣所,干犯我的安息日。39她们杀了儿女献给偶像,当天又进入我的圣所,亵渎了它。看哪,这就是她们在我殿中所做的。
以西结书二十三章36-45节指出阿荷拉(撒玛利亚)与阿荷利巴(耶路撒冷)的具体罪行,主要有三样,第一样是使儿女经火及亵渎圣所(36-39节),第二样是利用耶和华所给予的香料与膏油给予那些远方的人(40-42节),第三样是她们虽是色衰的妇人,但却行淫像妓女,手中有血(43-45节)。我们分别会用三天的时间来默想。
首先,36节把阿荷拉与阿荷利巴都视为一个单位来审判,指出她们都行「可憎的事」,「可憎的事」这字是祭司传统的用字,泛指那些为神圣领域带来混乱的事,以及那些在神看来是极为讨厌的事,就算她们所做的事在她们眼中都看为正,但在耶和华眼中却是憎恶。37节运用「行淫」来说明她们的恶行,而恶行的内容就是「手中有血」及「为我所生的儿女经火」,这反映了当时比较盛行的拜偶像行为,在礼祭中需要把自己的儿女经火献给摩洛。根据律法(利二十2-5),献子女给摩洛的人要被石头打死。被石头打死的程序涉及整个群体,所有在这群体的人都有份用石头打死犯罪者,以致成为全民的警告,表明以色列民对这罪的公开集体的拒绝。这是因为把自己的子女奉献给摩洛便等于一种杀人的行为,而这杀人的行为就是在献祭给摩洛的动机之下来进行,一方面是谋杀,另一方面剥夺了子孙作为耶和华子民的身份,也等于让摩洛接收了这个孩子,耶和华既是忌邪的神,祂便会用对等的方法去对待这人,便亲自「接收」这人。
38节用「同一天」来描述阿荷拉与阿荷利巴的行恶,指出当她们使儿女经火的同时,又玷污圣所,干犯安息日。经文用「我的圣所」及「我的安息日」来说明,这两个「我的…」对应了38节中的「向我」,指出她们所做的恶行不只是恶行本身,更是一种向着神及针对神所做的恶行,因为她们做这一切恶的场景是在「我的圣所」(38、39节)当中,也在「我殿中」(39节),情况就好像淫妇在自己丈夫的眼前及住所与外人行淫一样,是何等羞耻及邪恶的行为。难怪这一切被称为「可憎的事」。
思想:
教会是神圣的地方,但却同时又是蒙恩罪人聚集的地方,我们会否在这神圣的地方进行神所不喜悦及可憎的事?有时越神圣的地方反而越成为罪恶的温床,有人会运用敬虔的包装来掩饰背后的恶行,甚至为恶行而开脱。你是否也正在「我的圣所」及「我殿中」进行可憎的事?有那些地方要悔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