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第二條誡命 第49-52問

49問:第二條誡命是什麼?

答:第二條誡命是:“你不可爲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爲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出20:4-6)。

50問:第二條誡命吩咐什麼?

答:第二條誡命吩咐我們對上帝在聖經中所指定的宗教崇拜和蒙恩之道,要接受遵守,保持純全(申32:46太28:20徒2:42)。

51問:第二條誡命禁止什麼?

答:第二條誡命禁止人用任何形像(申4:15-19出32:58),或用聖經中所未指定的其他任何方式敬拜上帝(申12:31-32)。

52問: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理由是什麼?

答:第二條誡命上附加的理由乃是:上帝對我們擁有主權(詩95:2-36),我們是屬祂的(詩45:11),並且祂是忌邪的,要我們專心敬拜祂(出34: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