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 如何與難處的人交往(之四)
Bob & Debby Gass

不要私自報復。(羅馬書12:19

耶穌說:“你們聽過這樣的話,‘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但我告訴你們,不要跟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讓他打。”(馬太福音5:38-39)儘管“以眼還眼”的說法在我們看來很殘酷,但在古代法律界,這實際上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了,因爲當時有權有勢的人可能因輕微的傷害就殺掉對方。通過教導對等公平原則,法律限制了報復。然而,它仍留給我們一個問題。本能會告訴你說,如果有人傷害你,你就報復;而且你所經歷的痛苦似乎總比你給他人造成的痛苦更深。有這麼一項實驗,參與者被分成兩人一組,每個人的手指都受到了壓力。接着他們被告知向對方的手指施加對等的壓力。等輪到他們的時候,他們給對方施加的痛總是大於自己所接受的,而且一次不漏。這個結果表明,是以眼“加上額外的痛苦”來還眼。

你可能會說:“這人傷害了我,理應爲此付出代價。”他們應該付出多少呢?只有上帝才能公正地回答這個問題!祂的話語說:“親愛的弟兄姊妹,不要私自報復,要讓上帝來審判,因爲聖經上說:‘主說,“申冤在我,我必報應。”’所以,‘你的仇敵若餓了,就給他吃的;若渴了,就給他喝的;你這樣做是把炭火堆在他頭上。’你不可被惡所勝,反要以善勝惡。”(羅馬書12: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