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私自报复。(罗马书12:19)
耶稣说:“你们听过这样的话,‘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但我告诉你们,不要跟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让他打。”(马太福音5:38-39)尽管“以眼还眼”的说法在我们看来很残酷,但在古代法律界,这实际上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了,因为当时有权有势的人可能因轻微的伤害就杀掉对方。通过教导对等公平原则,法律限制了报复。然而,它仍留给我们一个问题。本能会告诉你说,如果有人伤害你,你就报复;而且你所经历的痛苦似乎总比你给他人造成的痛苦更深。有这么一项实验,参与者被分成两人一组,每个人的手指都受到了压力。接着他们被告知向对方的手指施加对等的压力。等轮到他们的时候,他们给对方施加的痛总是大于自己所接受的,而且一次不漏。这个结果表明,是以眼“加上额外的痛苦”来还眼。
你可能会说:“这人伤害了我,理应为此付出代价。”他们应该付出多少呢?只有上帝才能公正地回答这个问题!祂的话语说:“亲爱的弟兄姊妹,不要私自报复,要让上帝来审判,因为圣经上说:‘主说,“申冤在我,我必报应。”’所以,‘你的仇敌若饿了,就给他吃的;若渴了,就给他喝的;你这样做是把炭火堆在他头上。’你不可被恶所胜,反要以善胜恶。”(罗马书12: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