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十三 2
2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所立的;抗拒的人必自招审判。
【委办译本】与居位者敌、是为逆上帝命、逆者必受罪、
【直译】所以,那抵抗权柄的人,是已经敌挡神的指令。那些已经敌挡的人自己将要接受审判。
出34:6-7 耶和华,耶和华……万不以有罪的为无罪,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权力、权柄」(exousia)这词在罗十三1-3出现四次。严格来说,希腊文这女性名词(非人物名词)不应该翻译为掌权者,应翻译为权力或权柄制度。保罗在这三节所谈论的和针对的,是权力、政权和法律制度本身,而不是谈论要否顺服某某官员或某某掌权者。这些官员,当他们按照正常的法律行事为人时,我们当然要尊重和顺服他们。但若他们不按法律、不按公正行事为人,就如保罗在腓立比传道时,被那里的官长无故未审先打,保罗就指斥他们的不对,让官长害怕了,因为他们自己没有守法。(徒16:35-39)所以,我们要守法,但我们不是要听从官员的不法的命令!百姓要守法!官员也要守法!我们都在合法合理的权柄制度下面!
在罗十三2保罗用了两个不同的「对立」动语:「抵抗」(antitasso 和「敌挡」(anthistemi)(两次),两个用词都有希腊文「对立」(anti)的 介词开头。「抵抗」(antitasso)就是「放在对面」,而「敌挡」(anthistemi)就是「站在对面」。当我们敌对合情合法、赏善罚恶的制度或掌权者时,我们实际上是将自己放在神的对面,我们不单敌对掌权者,也敌对神,也要承受神和人的审判和惩罚。
若单看罗十三1,或者有些单纯、不详细考察的人可能错误解经,以为我们要顺服有权柄者的各种命令,包括邪恶的命令!但罗十三2-5的补充就非常清晰,保罗这里谈及的是一个正常运作,有正常功能,并站在神那边的权柄制度,这权柄带出的赏善罚恶的原则是神同意的。所以,当我们敌对站在神那边的掌权者,敌对合法、合情、合良心和赏善罚恶的权柄时,我们就是行恶,我们就是敌对神。基督徒行恶犯罪是没有豁免的,要承担自己罪的后果,也要承担因犯罪引来的刑罚。
圣经一个很有名的例子,就是大卫王的犯奸淫和杀人灭口的罪。大卫不单犯了奸淫,与勇士乌利亚的妻子通奸,更为了要掩盖罪恶,叫乌利亚带封要害死自己的信回军营,大卫借刀杀人,最后不单害死乌利亚,也让其他勇士无辜被杀。大卫王的罪在神面前非常严重,神差派先知拿单当面严厉谴责大卫:「你就是那人!你既藐视我,娶了赫人乌利亚的妻为妻,所以刀剑必永不离开你的家。」(和合本)大卫曾用很公义的话对拿单说:那夺走穷人小羊羔的富户,「必偿还羊羔四倍,因为他行这事,没有怜恤的心。」(撒下十二6-10,和合本)在这事之后,大卫经历几个儿子的败坏,不单经历国破家亡的悲剧,更有四个儿子先后惨死和女儿她玛被暗嫩羞辱的悲剧。基督徒要恨罪,并惧怕犯罪后的刑罚!
正确解读和应用罗十三1-7时,不用每一次都想及政教张力的问题。实际上,在常态的人生故事里,基督徒也常常要面对自己会否堕入试探、放纵自己、犯罪犯法得罪神的问题。我曾做过监狱事工,最让人伤感的是囚友里也有基督徒,也有判了终身监禁的年轻囚友。我自己曾认识一位作会计的基督徒,这人在教会很热心,也有名望,但最终在家族的生意上,因为软弱、亲情,选择了做假账,最终被揭露,被判刑。想起与这位肢体入狱前的午餐,那情景让人黯然神伤。有些基督徒以为在犯法妄为时,可以靠祷告求神保守,基督徒不要妄想,神是恨罪的,不会保守我们的罪,却要让我们为罪、为义、为审判,自己责备自己。基督徒要成为守法的公民,我们的一生要荣神益人,要在教外有好名声。基督徒只能行善,只能奉公守法!
思想
你曾认识一些犯错、犯罪跌倒的朋友和弟兄姊妹吗?他们的故事会否让你黯然神伤?圣经里,关于我们要守法、要在社会作好的见证,要在教外有好名声的教导宝贵吗?重要吗?
但我们有否遇见一些为义受逼迫,无辜坐牢的人呢?我们如何分辨哪些是任性犯罪犯法的人,哪些是为义受逼迫的人?有哪些原则可以帮助我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