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若渴望做教會的監督……”(提摩太前書3:1)
《聖經》概括了關於教會的領袖所應具備的特定資格:做監督的人必須無可指責,只有一位妻子,為人節制自律、通情達理、受人尊敬、樂於接待客旅、善於教導,不酗酒、不好鬥、要溫和、不爭吵、不貪財,善於管理自己的家,受兒女的敬重和孝順。一個人要是不懂得管理自己的家,又怎能照顧上帝的教會呢?初信主的人不可做監督,免得他自高自大,遭受魔鬼所受的懲罰。做監督的在教會以外也必須有好名聲,以免被人指責,陷入魔鬼的圈套。同樣,做執事的也要品行端正,說話誠實,不好酒,不貪財,要存著清潔的良心持守奧妙的真道。他們要先接受考驗,倘若無可指責,就可以立他們為執事。執事的妻子也要品行端正,不搬弄是非,為人節制,做事忠心。執事只能有一位妻子,他要管好自己的兒女和自己的家。盡忠職守的執事能得到好聲譽,也會對基督耶穌有堅定的信心。(提摩太前書3: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