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 拒娶路得
何啓明

經文:路得記四3~8

3波阿斯對那至近的親屬說:「從摩押地回來的拿俄米,現在要賣我們族兄以利米勒的那塊地;

4我想當贖那塊地的是你,其次是我,以外再沒有別人了。你可以在這裡的人面前和我本國的長老面前說明,你若肯贖就贖,若不肯贖就告訴我。」那人回答說:「我肯贖。」

5波阿斯說:「你從拿俄米手中買這地的時候,也當娶死人的妻摩押女子路得,使死人在產業上存留他的名。」

6那人說:「這樣我就不能贖了,恐怕於我的產業有礙。你可以贖我所當贖的,我不能贖了。」

7從前,在以色列中要定奪什麼事,或贖回,或交易,這人就脫鞋給那人。以色列人都以此為證據。

8那人對波阿斯說:「你自己買吧!」於是將鞋脫下來了。

敘事者一直都沒有提過以利米勒留下的一塊田,到現在才提及。讀者或許會好奇以利米勒離開伯利恆時,他的田地是如何處理的呢?他可能租了出去或賣給別人,但這兩個可性較小,因那時正值飢荒,土地沒有出產,耕種困難,沒有那麼容易租出去或賣出去。或許伯利恆的百姓趁他們不在時霸佔了,這也有可能,但我們卻沒有聽到拿俄米投訴,最有可能是以利米勒只打算暫離伯利恆,將田地交給族人代管或甚至讓它荒廢,打算日後歸回來時才取回。

耶和華上帝教導以色列人,土地是祂所賜的,必須留給本族本鄉的人。利未記記載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 你的弟兄若漸漸窮乏,賣了幾分地業,他至近的親屬就要來把弟兄所賣的贖回。(利二十五23、25;參利二十五24~34、47~55)。可是,無兒的寡婦卻沒有產業權,不能擁有亡夫的田地,只可以把地出售,所得的錢歸己所有。因此,聖經常將孤兒寡婦和寄居的列在一起(申十18);他們都是弱勢社群,需要特別的照顧與關懷。基於以上的背景資料,我們會更明白波阿斯與那至親的對談,和那人拒絕娶路得的原因。

波阿斯對那人述說拿俄米的意向是要出售以利米勒留下給她的田地,而有資格贖回這塊田的人只有兩位,按親屬關係的次序,是那近親最有優先權,然後才到波阿斯。起初,那人一口答應說:「我肯贖」

(4c節)。那人這樣做可說是划算的投資、是風險極低的小投大回報的交易。因為他只花上一筆小量的金錢就可買到那塊田,而且是永遠屬於他的產業,因為以利米勒一家所有男丁都已過世,沒有後人會跟他爭產權,而且拿俄米亦年紀老邁,不能生兒子來承繼產業。就算禧年來臨,產業應歸還原主,也對他沒有任何影響(參利二十五13~17)。再者,那人贖業的舉動也可得到眾人實時的掌聲,成為一個負責任的至親。名利雙收,何樂而不為?

然而,他的如意算盤卻被波阿斯隨後說的話打破了,因為波阿斯指出那人贖地的同時,也要娶死者的妻路得。那人聽到後就立刻拒絕娶路得的要求,而他隨後也坦白的指出是因為這樣做會對他的產業有損(參6b節)。那人想到若娶了路得,她年輕力壯,生下兒子,算為以利米勒家的後裔,那塊地就終要歸還給以利米勒的後裔,不再屬於那近親了。再者,他還要負責養活所生的兒子、拿俄米及路得。從經濟角度看,這實在是一項蝕本的投資。因此,他就將鞋脫下(參8b節),表明放棄買贖拿俄米的田地,也拒絕迎娶路得,拱手把買贖的責任轉移給波阿斯。隨後,這位近親就從故事中消失了。

思想:那近親做的決定純粹是從利益著眼,沒有顧念親屬遺孀的需要,沒有承擔法律上有關贖業至親的責任,更沒有憐恤貧窮人的心。你我所做的一切決定又是否純粹從自身的利益出發,沒有一點兒顧及到那些有需要的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