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 读祷诗篇之十八:诗篇第三十二篇A
张云开

大卫的训诲诗。

1 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

这人是有福的!

2 凡心里没有诡诈、耶和华不算为有罪的,

这人是有福的!

诗篇三十二篇不是一篇“忏悔诗”或“悔过诗”,内容虽然有提及大卫认罪,但忏悔不是焦点,认罪的需要和耶和华的赦免才是。也有人说三十二篇是一篇“感恩诗”,感谢耶和华赦免之恩。个人感恩诗一般都有两个主要部分:危难的陈述和耶和华的拯救。三十二篇也有类似的内容,只不过所谓危难,不是外在的情况,而是内心的苦况,而这种苦况,单单是由罪咎所引起;耶和华的拯救,是指他赦罪之恩,把大卫的罪咎挪走。但三十二篇下半部有很强烈的训诲倾向,而诗歌的标题也指明是“大卫的训诲诗”,加上三十二篇没有直接赞美的内容,所以可视为是一首训诲诗。我们今天只读1-2节。

“训诲(maśkîl)”一词在这里首次出现在诗歌的标题上,原文是“大卫的(诗歌)。(一篇)训诲”。另外有13篇诗篇有这个标题,包括四十二篇,四十四篇,四十五篇,五十二至五十五篇,七十四篇,七十八篇,八十八篇,八十九篇,和一四二篇等。从内容而言,除了三十二篇和七十八篇之外,其他都没有训诲的味道,学者也无确定看法。大概这标题和内容无关,可能和使用这些诗歌的场合有关。

三十二篇头两节使用了3个有关罪的名词。第1节有两个:“过(pęšaʿ)”,它的原动词意思为“反叛”之意,有政治意义(参赛一2);“罪(ḥaṭāʾâ)”,“不中的”之意;第2节的ʿāwôn一词《和合本》亦翻译作“罪”,原字根有“屈曲”、“扭曲”之意,一般指道德败坏,但亦会被用作泛指所有罪(参出三十四7;利十六21)。这两节清楚表达,没有任何的罪孽是在耶和华赦罪的恩典之外的。

与此相关,头两节也有3个描绘赦免的动词。第1节有两个:“赦免(neśûy)”,是“挪走”之意;“遮盖(kesûy)”,即是“隐藏”,意谓“上帝不再看见”的意思,但同一字在第5节译作“隐瞒”,描述罪人希望“上帝看不见”他的罪。大卫是说过去他一直处于一个“拒绝面对”自己的罪的境况当中。如此用法明显是刻意的:同一个字,表达出两种相反的面对罪咎的方法:一就是面对耶和华,经历恩典;一就是自以为是,拒绝承认。

第2节的“不算为罪(lōʾyaḥšōḇ)”,意谓“不计较”、“不记录”。这个动词也用于亚伯拉罕的信:“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yaḥšeḇęhā)他的义。”(创十五6)。这两节经文成为保罗在罗马书四章3-9节用以证明犹太人也好,外邦人也好,都只能凭“信”在上帝面前获得赦罪的基石。于是保罗借着“计算(ḥšḇ)”一词,把诗三十二2和创十五6连起来。

保罗的逻辑是这样:大卫说“主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所谓“主不算为有罪”,就是“被主算为义(称义)”。按照创世记的记载,亚伯兰“因信”被上帝“算为义”,所以“算为义”这个两段经文都出现的行动,就成为连接“相信”和“罪得赦免”的桥梁。虽然创世记没有说亚伯兰因信而罪得赦免,但因着“算为义”等同“不算为有罪”,而后者又等同“罪得赦免”,所以“因信称义”也就等同“因信而罪得赦免”,如此相信上帝的人便不在律法以下,脱离了律法的咒诅,无论犹太人、外邦人,都是一样。问题是人如何在保罗当代相信上帝?

对保罗和所有新约作者而言,相信上帝意味着相信基督,因为基督是上帝向人借律法启示救赎旨意的延续和成全(或“总结”,罗十4)。认清基督的身份之后,相信基督就等同相信上帝。这就是保罗的福音:“本于信,以至于信”(罗一17),因着相信基督,人得以相信上帝,也因此而被上帝称义(“得到上帝的义”),罪得赦免。

我的祷告:

即使在今天,我仍然会拒绝面对,也拒绝承认自己的罪,继续在过犯里活着。求天父怜悯,借基督的灵的帮助,即使是零星的过犯,都能面对承认,而且抵挡再犯,让我走在赦罪的福气里头,不会生在福中不知福。奉主名求,阿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