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 性行为不洁的严重
高铭谦

利未记二十10~21

10 “凡与有夫之妇行奸淫,就是与邻舍的妻子行奸淫的,奸夫淫妇必被处死。

11 人若与继母同寝,就是露了父亲的下体,二人必被处死,血要归在他们身上。

12 人若与媳妇同寝,二人必被处死;他们行了乱伦的事,血要归在他们身上。

13 男人若跟男人同寝,像跟女人同寝,他们二人行了可憎恶的事,必被处死,血要归在他们身上。

14 人若娶妻,又娶妻子的母亲,这是邪恶的事;要把这三人用火焚烧,在你们中间除去这邪恶。

15 人若与兽交合,必被处死;你们也要杀死那兽。

16 女人若与兽亲近,与牠交合,你要把那女人和兽杀死;他们必被处死,血要归在他们身上。

17 “人若娶自己的姐妹,或是同父异母的,或是同母异父的,彼此见了下体,这是可耻的事;他们必在自己百姓眼前被剪除。他露了姐妹的下体,必担当自己的罪孽。

18 若有人跟经期中的妇人同寝,露了她的下体,暴露妇人的血源,妇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从百姓中剪除。

19 不可露姨母或姑母的下体,因为这是露了骨肉之亲的下体,他们必担当自己的罪孽。

20 人若与叔伯之妻同寝,就露了他叔伯的下体,他们必担当自己的罪,必没有子女而死。

21 人若娶了自己兄弟的妻子,就露了他兄弟的下体,这是不洁净的事,他们必没有子女。

利二十10~21再次如利十八6~23一样提及性行为的圣洁,禁止一切婚姻以外的性行为,包括同性性行为、乱伦与人兽交,基本上,这些禁令都是利十八6~23的重复,没有太多的新意。到底两处经文有何不同的地方呢?

利二十10~21重复了利十八6~23关于婚外性行为的禁令,却在多处的禁令当中加上“治死”及“罪要归到他们身上”的描述,当中“罪要归到他们身上”这句其实解作“流人血/杀人”(bloodguilt),亦即是说,当有人进行乱伦、同性性行为及人兽交,他们的罪便等同杀人与流人血,难怪经文需要用“治死”来作刑罚,这其实是一种对等性的刑罚(measure-for-measure),就是说,当有人杀人,便需要用被杀来回礼。

这样,利二十10~21把乱伦、同性性行为及人兽交的严重程度提升为杀人的层次,相信是因为性(sexuality)与人性(humanity)之间的互为关系。性,不只是一种行为(sex act),而是关乎到一个人的人性展现。人永远以作为男性或作为女性而存在,人与人之间的会遇,都是以一种男性或女性的存在而运作,因此,性别(gender)与性(sexuality)不但存在于发生性行为的那一刻,而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相处当中,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性(co-humanity),定义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而性行为便是一种夫妻之间作为性的存有最亲密的盟约关系下的人性展现,因而需要在婚盟的委身下才能够安全地及彼此尊重地进行,这样,若有人在婚姻以外进行乱伦、同性性行为及人兽交,便等于否定了盟约,也否定了人性,等同杀害自己的另一半,因此需要严重地刑罚。

思想:

当今社会,我们不会因为有乱伦、同性性行为及人兽交而进行死刑,教会也无权在社会中行使私刑。然而,经文再次提醒我们性行为圣洁的重要性,若果我们未能好好守护自己的身体,任由情欲控制我们,便不能在神面前活出一个圣洁的子民所应有的行为展现,也不能为自己及他人存留真正的人性,而在这点上,我们便等同把自己及他人“治死”,而这个死不定是人命的死,而是人性被物化的死。我们必须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