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 免得玷污自己
高銘謙

利未記十八24~30

24 「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國,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25 連地也玷污了,我懲罰那地的罪孽,地就吐出它的居民來。

26 但你們要遵守我的律例典章。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或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以做。

27 在你們之前居住那地的人做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

28 不要讓地因你們玷污了它而把你們吐出來,像吐出在你們之前的國一樣。

29 無論是誰,若做了這其中一件可憎惡的事,必從百姓中剪除。

30 你們要遵守我的吩咐,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習俗,就是在你們之前的人所做的,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利未記十八章24~30節是整章第十八章的結尾,與利未記十八章1~5節形成首尾呼應,兩者都說明以色列民遵守律例的原因。利未記十八章1~5節所提及的原因是要與萬民有分別,不可效法迦南人的惡俗,而利未記十八章24~30節所提及的原因也是與迦南人有關,但卻更清楚說明迦南人的惡俗與他們不能留在迦南地有因果關係。

利未記十八章24、30節都有「玷污自己」的描述,成為整段的信息主題,說明以色列民不可以因着迦南人的惡俗而玷污自己,之後利未記的作者便提出理據,在24節指出在以色列民之前居住在迦南地的列邦就是因為這些惡俗而玷污自己,所以整個土地便玷污了(25節),以致地便把他們「吐出來」。眾學者都認同「吐出來」的意思便是被擄或放逐,亦即是,因着迦南人本身在迦南地上玷污自己,以致他們連地也玷污了,地便如人一樣把不潔的東西吐出來,這樣地便不能忍受有這些人居住在它身上,便任由他們被以色列民趕出去,這便是「吐出來」的意思。

現在,利未記十八章24~30節清楚地用迦南人曾被「吐出來」的事實作為對以色列民的警惕,警告他們不要因為能趕出迦南人而沾沾自喜,如果以色列民同樣效法迦南人以各樣的惡俗玷污自己,那麼他們也必與迦南人一樣被「吐出來」,所以,以色列民必須以「你們以先居住那地的人」(27節)為鑑,不可行任何可憎的事,因為這不但是個人方面的罪,更涉及羣體的福祉與命運。在利未記看來,所有罪都有羣體性的影響力。

因此,29節清楚說明任何人若行了其中一樣可憎的事,便要從民中剪除。剪除並非死刑,而是看此人與盟約的選民無份,讓他不再屬於子民的一員,好使他不能影響羣體在土地中的安穩。這樣,利未記十八章7~23節所提及的性罪行便是迦南人所行的惡俗,以色列民不可以行,若有人行這些惡俗,便要嚴肅地去處理,以致羣體及土地不被玷污。這反映罪的羣體性及嚴重性,而道德的聖潔在神聖法典看來非常重要。

思想:

很多時我們犯罪,是因為我們輕視了罪的後果,也忽視了罪的羣體性。我們以為罪只有個人方面的影響力,特別在個人主義的世界中,我們很多時欠缺對別人的承擔及責任,以「一人做事一人當」的藉口來美化任何罪行,誰不知這會大大影響羣體的聖潔,不能活出恩約子民應有的生活方式。由今天起,為到一切的罪行深切悔改,認清罪的後果,立定心志與萬民有分別,不被惡俗玷污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