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 搖祭﹙二﹚:所舉的腿
高銘謙

利未記七30~33;十14~15

30他親手獻給耶和華的火祭,就是脂油和胸,要帶來,好把胸在耶和華面前作搖祭,搖一搖。 31祭司要把脂油在壇上焚燒,但胸要歸亞倫和他的子孫。 32你們要從平安祭中把右腿作舉祭,奉給祭司。 33亞倫子孫中,獻平安祭牲血和脂油的,要得這右腿為分;

14所搖的胸,所舉的腿,你們要在潔淨地方吃。你和你的兒女都要同吃;因為這些是從以色列人平安祭中給你,當你的分和你兒子的分。 15所舉的腿,所搖的胸,他們要與火祭的脂油一同帶來當搖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這要歸你和你兒子,當作永得的分,都是照耶和華所吩咐的。」

第二類搖祭是所舉的腿﹙通常是祭牲的右腿﹚,這是一種「向耶和華」﹙to the Lord﹚獻上的搖祭而不是「在耶和華面前」﹙before the Lord﹚所獻的搖祭,這最少代表兩個意思:

﹙1﹚帶有給予禮物的意思﹙donate, give a gift﹚,利未記七章32節說明這禮物直接帶到供職的祭司﹙officiating priest﹚當中,成為他為獻祭的人所得的報酬;

﹙2﹚既然這搖祭不是在耶和華面前所獻,便不需要帶到聖所面前,因此這種搖祭不需要經過會幕的禮祭程序。

所舉的腿的作用與所搖的胸的作用差不多,都是一種奉上給耶和華的象徵﹙dedications to the Lord﹚。不過所搖的胸在聖所耶和華面前進行,而所舉的腿卻是在聖所之外進行而不涉及禮祭。

所搖的胸基本上是給整個祭司家族的﹙priestly family﹚,成為他們集體所得的分,而所舉的腿卻是給供職的祭司﹙officiating priest﹚,成為獻祭的人給為他供職的祭司的報酬。有學者認為這是一種防止祭司之間彼此為利益爭執的安排,因為所搖的胸包括很多東西,當中有祭牲最肥美的部分,也可象徵金銀及其他禮物,所以不能由個別祭司私下管理,而是由整個祭司家族管理,大家集體為供物負責,以防止把這些禮物利益化。

而所舉的腿所得的報酬卻是劃一,無論奉獻者是富有或是貧窮,奉獻的人不可給予為他供職的祭司更多的報酬,只可以給右腿,這樣便防止獻祭的人賄賂供職祭司的行為,保障了獻祭系統的廉潔。

不過,以利的兩個兒子卻在這祭司所得的份當中任意而行,取了自己本來不應得的祭肉﹙撒上二13~17﹚,而以利作為祭司的領袖也沒有阻止他們的行為,致令整個祭司家族陷入罪中,帶來集體犯罪的後果,可見制度本身也需要人的生命配合才可以除去禍患。

思想﹕

你在處理及運用教會的奉獻上有敬畏的心嗎?你對金銀的多與少會否過分敏感?我們要時常檢視自己,到底會否對金錢及利益過度緊張,彷彿被利益所操控,心中得不到真正的自由,又或者有一些老練的信徒,他們可以保持外表的敬虔,內心卻對利益非常著迷,最終因為利益而犧牲教會的合一。求神讓我們滿足於自己應得的一份,為此感恩,而不戀慕不屬於自己的那一份,防止自己的心利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