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 他的力量若不夠
高銘謙

利未記五7、11

7「他的力量若不夠獻一隻羊羔,就要因所犯的罪,把兩只斑鳩或是兩只雛鴿帶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一隻作贖罪祭,一隻作燔祭。 11「他的力量若不夠獻兩只斑鳩或是兩只雛鴿,就要因所犯的罪帶供物來,就是細面伊法十分之一為贖罪祭;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為是贖罪祭。

正如前兩天靈修資料所說,利未記四章的潔淨祭﹙贖罪祭﹚條例表達了一種分等級的聖潔觀念﹕祭司是全民的領袖,他們犯罪所帶來的罪污會影響聖所深處的潔淨,因此血禮也必須在聖所深處進行才能潔淨這些污染﹔官長的罪污只影響聖所外圍的潔淨,因此血禮只需在外圍進行便可。這樣,犯罪的人之領導位置決定了這人的罪之影響力,這不但表達出分等級的污染,也表達了分等級的聖潔。

潔淨祭分等級的情況同樣在人所獻上的祭物上顯明。利五7、11有一個片語是重復的:他的力量若不夠,當中用了「到達」﹙nāgă’﹚這動詞,說明若果他不能「到達」某個財產的程度,便可選擇自己能「到達」的財產來奉上祭物,換言之,若果不能獻羊,便可以獻班鳩或雛鴿﹙五7﹚﹔若果不能獻班鳩或雛鴿,便可以獻素祭﹙五11﹚。

這樣的安排起碼帶來三個意思:

﹙1﹚獻祭的人不會因自己的經濟能力而限制他們蒙赦免的可能,就算他們所奉獻的禮物在經濟價值上有差異,也不會因此而影響潔淨與赦免的效果,這樣便確保獻祭系統不會落入有錢人的專利,而是大眾的宗教經驗;

﹙2﹚獻祭的人也不可以因為獻祭的禮物比較名貴而享有更多的專利,祭司有責任處理不同經濟能力的人之潔淨祭,不可因禮物貴重與否影響潔淨與赦免的效果,這樣便確保沒有賄賂及貪污的情況出現;

﹙3﹚不同背景的人在犯罪的事上及蒙赦免的事上看為平等,社會地位的高低不會影響一個人在神面前的地位高低。

由此看來,祭司傳統的獻祭是一種全民參與的禮祭,不同經濟等級的人在獻祭的事上是平等及公義的,因此這種表面上似乎分了等級的獻祭安排,其實正正是反對經濟等級化及特權化的社會,在耶和華面前,人人的罪都是一樣被赦免的。

思想﹕

你所處的教會是否一間只重視經濟有能力的人,而忽視窮困人的教會?面對不同人來教會求助,你是否給予某些特權予有錢人?求主幫助教會能成為全民參與的教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