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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加拉太書 3:10
    若夫徒恃律法者、則實處於咒咀之下。經不云乎:『凡不遵行律法之一切規定者、應服咒詛。』
  • 羅馬書 7:6
    今則吾人既死於曩時所受之束縛乃得灑然脫於律法之權下;是宜以自由自在之精神、昭事天主、不當再拘泥於文字之陳跡矣。
  • 羅馬書 7:21-23
    於是吾於自身之內、另見一法。吾欲為善、而有惡潛伏其中、為之牽引。若依吾內心、吾固以天主之法為樂也。然吾又見一法、寓吾肢體之中、與吾心之法、恆相對敵、而囚吾於肢體之罪孽法中。
  • 羅馬書 10:5
    昔摩西論緣法求義之道曰:『遵此而行者得生。』
  • 羅馬書 8:7
    無他、蓋順於欲者、則逆於天主;如此自不甘服天主之法、且亦不能。
  • 羅馬書 7:4
    今我兄弟既仰賴基督之身、而死於律法、則從良改嫁、其誰曰不宜?良人者何、即自死中復活之彼人是已!亦在吾人勉結良果、以報答天主云耳。
  • 羅馬書 7:11
    蓋罪乘隙而入、利用誡命、以陷我於惑、而成我之戮。
  • 雅各書 2:10-11
    守全法而犯一誡者、亦為犯法。蓋誡爾毋犯姦淫者、天主也;而誡爾毋殺人者、亦天主也。爾即未犯姦淫、而犯殺人、是亦犯法而已矣。
  • 路加福音 18:9-12
    有人自矜其義、目無他人、耶穌設喻以警之曰:『曩有二人、偕登聖殿祈禱;一為法利塞人、一為稅吏。法利塞昂立默念、曰:「謝主俾我異若眾!眾或貪污、或犯義、或奸淫、謝主俾我異斯稅吏!我每週守齋二次、所得什一以獻。」
  • 羅馬書 3:19-20
    夫法之所言、所以昭示法內之人、亦所以塞夫人之口、而使舉世皆服罪於天主之前也。蓋徒恃遵行律法、無人能稱義於天主之前;惟因法而知罪耳。
  • 加拉太書 2:19
    夫吾既因法而脫於法、則宜專為天主而生矣。
  • 馬太福音 19:20
    少年曰:『凡此我皆自幼習行;敢問尚虧何事?』
  • 路加福音 10:25-29
    時有一經生起而試主曰:『夫子、吾何修始可獲永生乎?』曰『經何云?』曰『爾當盡爾之心、盡爾之情、盡爾之力、盡爾之知、以愛天主、並愛鄰如己。』主曰:『善哉對!但遵此行、爾則生矣!』經生又強辯曰:『誰為吾鄰?』
  • 腓立比書 3:5-6
    予生八日、即受割禮;以血統論、固義塞人也、屬於便雅明支派、而出於希伯萊人之希伯萊人也。以律法論、固法利塞人也以熱情論、固迫辱聖教會、不遺餘力者也。以守法論、固無懈可擊也。
  • 詩篇 40:12
    莫壅爾仁淵源源賜洪恩。但願爾聖道。長作我明燈。
  • 馬可福音 7:8-13
    蓋天主之命、爾則棄之、人之習俗、爾則執之。』又曰:『爾曹之所以廢棄天主誡命、而維護爾之習俗者、亦已巧矣!蓋摩西曰:「敬爾父母、咒詛其父母者死無貸;」而爾曹則曰:「人若謂父母云我所供爾之養、已割爾盤、謂已作獻主之儀、」於是爾曹遂不復許其供奉父母。是以爾之習俗、廢天主之聖道也。爾之所為、類若斯。』
  • 路加福音 18:21
    其人對曰:『凡此皆自幼遵行。』
  • 馬太福音 5:21-26
    爾已聞誡古人之言曰:「毋殺人、殺人者受判。」吾乃語爾、凡忿怒其兄弟者受判;詈兄弟曰「蠢才」者、難免讞院之罰;曰「匪類」者、難免地獄之火。倘爾詣壇前獻禮、而忽憶有負兄弟者、宜姑置禮物於壇前、先與之和、再來獻禮。爾與控爾者尚在途中、速與之睦、恐彼送爾於讞官、讞官發爾於隸、而爾下獄矣。吾實告爾、非分毫悉償、弗克出獄。
  • 路加福音 15:29
    長子曰:「兒事父有年、未嘗有違、父向未賜兒一羔、與朋儕共讌。
  • 馬太福音 15:4-6
    「敬爾父母;詈父母者、死無赦;」汝則曰:「人第對父母云我所當奉親者、已獻為禮物、乃無須養其父母。」是爾以人之傳習、廢天主之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