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馬書 4:14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加拉太書 3:18-24
    因為承受產業若是出於律法,就不再是出於應許;但神是憑着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這樣說來,為甚麼要有律法呢?律法是為過犯的緣故而加上去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才結束,是藉着天使經中保之手而設立的。但中保本不是為單方設立的;神卻是一位。這樣,律法是與神的應許對立嗎?絕對不是!如果律法的頒佈能使人得生命,義就誠然出於律法了。但聖經把萬物都圈在罪裏,為要使因信耶穌基督而來的應許歸給信的人。但這「信」還未來以前,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像被圈住,直到那將來的「信」顯明出來。這樣,律法是我們的啟蒙教師,直到基督來了,好使我們因信稱義。
  • 民數記 30:12
    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把這些全廢了,她口中一切所許的願或約束自己的話就不算為有效。她丈夫已把這些都廢了,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 詩篇 119:126
    這是耶和華採取行動的時候,因人廢棄了你的律法。
  • 耶利米書 19:7
    我要在這地方使猶大和耶路撒冷的計謀落空,也必使他們在仇敵面前倒在刀下,倒在尋索其命的人手下。我要把他們的屍首給空中的飛鳥和地上的走獸作食物。
  • 羅馬書 3:31
    這樣,我們藉着信廢了律法嗎?絕對不是!更是鞏固律法。
  • 加拉太書 2:21
    我不廢掉神的恩;如果義是藉着律法而獲得,那麼基督就白白死了。
  • 加拉太書 5:4
    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
  • 羅馬書 4:16
    所以,人作後嗣是出於信,因此就屬乎恩,以致應許保證歸給所有的後裔,不但歸給那屬於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人。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在這位神面前亞伯拉罕成為我們眾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之父。」
  • 希伯來書 7:28
    律法所立的大祭司本是有弱點的人,但在律法以後,神以起誓的話立了兒子為大祭司,成為完全,直到永遠。
  • 腓立比書 3:9
    並且得以在他裏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而是有信基督的義,就是基於信,從神而來的義,
  • 希伯來書 7:19
    (律法本來就不能成就甚麼);另一方面,一個更好的指望被引進來,靠這指望,我們就可以親近神。
  • 以賽亞書 55:11
    我口所出的話也必如此,絕不徒然返回,卻要成就我的旨意,達成我差它的目的。
  • 民數記 30:15
    但她丈夫聽見了,以後若再廢了這些話,就要擔當婦人的罪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