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詩篇 50:14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希伯來書 13:15
    是以我儕當賴耶穌、讚美天主、稱謝其名、為我口之果、以此為祭而獻之、
  • 詩篇 56:12
    我於天主前許願、我必將感謝祭、奉獻主前、
  • 申命記 23:21
    爾許願於主爾天主前、償之勿遲、若待主問爾、爾必有罪、
  • 何西阿書 14:2
    當歸誠主、以言禱曰、求主赦宥一切罪愆、我儕以言代犢、望主施恩悅納、
  • 詩篇 116:12-14
    主賜我多恩、我將何以報主、我必恭敬舉杯、感謝救恩、禱告主名、我在主之民前、向主酬我所許之願、
  • 詩篇 76:11
    爾曹當向主爾之天主許願償願、周圍之人、皆當向可畏之主、供獻禮物、
  • 詩篇 107:21-22
    如此之人、當稱頌主之恩惠、將主之奇事、傳述於人、以感謝祭獻於主、歌詩宣揚主之經綸、
  • 彼得前書 2:5
    亦如活石、被建為神室、又為聖潔之祭司、賴耶穌基督獻天主所悅納之神祭、
  • 那鴻書 1:15
    有報佳音者、足立山岡、宣告平康日、猶大歟、可守爾節期、酬還爾願、兇惡之人、不復經行爾中、蓋已盡滅、
  • 帖撒羅尼迦前書 5:18
    凡事感謝、此天主因基督耶穌欲爾如此者、
  • 彼得前書 2:9
    惟爾曹乃蒙選之族、有王位之祭司、成聖之國、屬主之民、主召爾出幽暗、入其妙光、欲爾宣揚其德、
  • 羅馬書 12:1
    兄弟乎、我因天主之憐憫、勸爾獻身為活祭、即聖潔之祭、天主所悅者、是乃爾當然之役也、
  • 民數記 30:2-16
    如人在主前許願、或發誓自戒、則毋食言、必當循口之所出而行、幼女在父家、若於主前許願自戒、父聞其許願立戒、若默然無言、必償所許之願、守所立之戒、父聞時若禁、則所許之願、所立之戒、可不償不守、父既禁、主必赦之、女許願出言立戒後適人、夫聞時默然無語、則償所許之願、守所立之戒、夫聞時若禁、則為廢其所許之願、出言所立之戒、或作則所許之願出言所立之戒俱廢主必赦之、嫠婦及休婦、所許之願、所立之戒、必償必守、若婦在夫家許願、或發誓自戒、夫聞默然不禁、必償所許之願、守所立之戒、夫聞時而廢之、則所許之願、所立之戒、不償不守、因為夫所廢、主必赦之、凡婦許願發誓、立戒自苦、夫可使之立、亦可使之廢、夫聞後、逐日默然不語、則為允償所許之願、守所立之戒、夫聞時、既默然不語、則為允之償允之守、夫聞後而廢之、其罪必歸於夫、或作夫必負其罪此乃主諭摩西夫治婦父治在家幼女之例、
  • 詩篇 69:30-31
    我欲歌詩讚美天主之名、稱頌天主為大、主悅納此、勝於有蹏有角之牡牛、
  • 詩篇 50:23
    凡以感謝為祭者始是敬奉我、行動謹慎之人、我必使之得見我之救恩、
  • 詩篇 65:1
    居郇之天主歟、人默然仰賴主、讚美主、固所當然、所許之願、亦當敬酬於主前、
  • 詩篇 116:17-18
    我必將感謝祭獻於主、禱告主名、我在主之眾民前、向主酬我所許之願、即在主殿之院內、在耶路撒冷城中、阿勒盧亞、
  • 利未記 27:2-34
    爾告以色列人云、人若以人許願、則當估其價以歸主、自二十歲至六十歲者、循聖所之權衡、男估其價為五十舍客勒、女估其價為三十舍客勒、自五歲至二十歲者、男估其價為二十舍客勒、女則十舍客勒、自一月至五歲者、男估其價為五舍客勒、女估其價為三舍客勒、自六十歲以上者、男估其價為十五舍客勒、女則十舍客勒、倘許願者貧乏、不能如所估之價以償、則以所許之人、攜至祭司前估之、祭司視許願者之力而估其價、若所許者、為可獻於主之牲畜、則凡許於主者、悉以為聖、不可更之、毋以美易惡、毋以惡易美、若以牲易牲、則所許者與所易者俱為聖、若所許者為不潔之畜、不可獻於主為祭者、則牽畜至祭司前、祭司視畜之美惡而估其價、即依祭司所估者為定、如欲贖之、當於所估之價外、加五分之一、若人以宅區別為聖獻於主、則祭司視宅之美惡而估其價、即依祭司所估者為定、如別宅為聖者、欲贖其宅、當於估價之外、加五分之一、宅仍歸己、若祖遺之田畝、區別為聖獻於主、則當視可播種之多寡而估其價、可播大麥種一賀梅珥、約一石估價五十舍客勒、人如在禧年別田為聖、則以所估之價為定、如在禧年後別田為聖、則祭司減自禧年已過之年數、復推算至禧年、尚有年幾何、依年數核銀、或作祭司視至禧年尚餘年幾何即依年數核銀而按已過之年數以減所估之田價如別田為聖者、欲贖其田、當在估價外加五分之一、田仍歸己、如不贖田、或祭司轉鬻於他人、則不可復贖、禧年既屆、其田出自購者之手時、則歸於主為聖田、與永獻之田無異、即歸於祭司為業、如所別為聖獻主之田、不係祖遺之業、乃購於人者、則祭司為之核計至禧年田價值銀若干、是日即將所估之價銀獻於主、區別為聖、禧年既屆、田仍歸於鬻者、即業之原主、凡爾所估之價、必循聖所之權衡、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惟畜之首生者、無論牛羊、本歸於主、無庸再別為聖、若為不潔之畜、則依所估之價贖之、又加五分之一、如不贖、則視所估之價以鬻之、惟人所永獻於主者、無論人畜田業、悉不得鬻、亦不得贖、凡永獻者、乃至聖歸於主、凡人所永獻者、毋贖當宰、凡土產、無論田產之穀、樹結之果、必輸十分之一、歸於主為聖、如人欲贖所應輸之什一、當於什一之外、加五分之一、凡牛群羊群應數之、每第十受印記、歸主為聖、毋較美惡、亦毋更易、如或更易、則所數與所易者俱為聖、不得復贖、此乃主於西乃山、命摩西諭以色列人之誡命、
  • 詩篇 27:6
    現今我能昂首高於圍我之敵人、我必在主之幕中歡呼獻祭、在主前謳歌奏樂、
  • 詩篇 147:1
    阿勒盧亞、歌頌我天主、斯為至妙、頌揚實為至美、理所當然、
  • 詩篇 22:25
    我在大會中頌揚主、在敬畏主者前償還我願、
  • 傳道書 5:4-5
    許願不償、寧勿許願、勿信口而言、使身陷於罪、勿於使者使者即祭司前云、所言誤也、恐天主因爾之言言原文作聲震怒、敗爾手所作者、
  • 詩篇 61:8
    蒙主如此待我、我必時時歌頌主之名、日日償還我之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