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箴言 28:17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創世記 9:6
    凡流人血者、人必流其血、蓋上帝造人、乃肖己象也、
  • 出埃及記 21:14
    若擅攻其鄰、以詭計殺之、雖逃於我壇、亦執而殺之、○
  • 民數記 35:14-34
    約但東三、迦南地三、此六邑、為以色列族、及旅於其中者之避所、凡誤殺人者、可遁於彼、若以鐵器擊人至死、是為故殺、故殺人者殺毋赦、若以石擊人至死、是為故殺、故殺人者殺毋赦、若以木器擊人至死、是為故殺、故殺人者殺毋赦、故殺人者、復仇者必殺之、遇即殺之、若蓄怨而仆人、或潛伏而以物擲人至死、或因憾而手擊人至死、是為故殺、故殺人者殺毋赦、復仇者遇即殺之、如無釁隙、而猝然刺人、或非潛伏、而以物擲人、或未之見、而以石擲人至死、本非結讎、亦非加害、則會眾必於殺人復仇者之間、循例而剖析、救誤殺人者、脫於復仇者之手、使返逃城以居、待受聖膏之祭司長終焉、如誤殺人者出逃城之境、復仇者在邑外遇而殺之、則無流血之罪、緣彼當居逃城、待祭司長死、祭司長既死、殺人者返其故土可也、於爾所居之地、此為律例、歷世弗替、故殺人者、有人為證、必殺毋赦、但證人惟一則不可、故殺人者、不得以金贖其命、必殺毋赦、遁於逃城者、祭司長未死之先、不可取其贖金、使歸故土、如是、則不污爾所居之地、蓋流人血、乃污其地、非流殺人者之血、則無以潔之、我耶和華居以色列族中、勿污爾土、我所處者、
  • 馬太福音 27:4-5
    曰、我賣無辜者之血、有罪矣、僉曰、於我何與、爾自當之、猶大擲金於殿、退而自縊、
  • 列王紀上 21:23
    論及耶洗別、耶和華云、耶洗別必為犬所噬、在耶斯列城側、
  • 列王紀下 9:26
    曰、昨日我見拿伯及其諸子之血、必於是田報之、今投之於此田、循耶和華所言、
  • 歷代志下 24:21-25
    民遂同謀、循王所命、以石擊斃之、於耶和華室院、如是、約阿施王不憶其父耶何耶大相待之恩、而殺其子、臨死則曰、願耶和華鑒而究之、○歲暮、亞蘭軍來攻約阿施、至猶大與耶路撒冷、殺民中諸牧伯、以所掠之貨財、送至大馬色王、亞蘭來軍雖少、耶和華因民眾棄其列祖之上帝耶和華、付大軍於敵手、以懲約阿施、會其疾甚、亞蘭人舍之而去、彼之臣僕同謀、為其流祭司耶何耶大子之血、弒之於牀、葬於大衛城、惟不在列王之墓、
  • 列王紀上 21:19
    告之曰、耶和華云、汝既殺人、又據其業乎、又告之曰、耶和華云、犬於何處舐拿伯之血、亦必於彼舐爾之血、
  • 使徒行傳 28:4
    夷人見蛇懸之、相語曰、是誠兇徒、雖免於海、義不容其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