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箴言 20:25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傳道書 5:4-6
    你向神許了願,就不可遲遲不還,因為他不喜悅愚昧人;所許的願必須償還。許願不還,不如不許。不可任你的口使自己犯罪,也不可在使者前面說是許錯了。何必使神因你的聲音發怒,破壞你手中的工作呢?
  • 民數記 30:2-16
    如果人向耶和華許願,或是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總要照著自己口裡所出的一切話行。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如果向耶和華許願要約束自己,她父親若是聽見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卻對她默不作聲,她所許的一切願和所說約束自己的話,就為有效。但是她父親聽見的時候,如果阻止她,她所許的願和所說約束自己的話,就都為無效;耶和華也必赦免她,因為她父親阻止她。“如果她已嫁了丈夫,她許願或嘴裡說冒失話約束自己的時候,她丈夫聽見了,但在聽見的時候,默不作聲,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就為有效。但是她丈夫聽見的時候,如果阻止她,就算廢了她所許的願和她嘴裡所說約束自己的冒失話;耶和華也必赦免她。“寡婦,或是離了婚的婦人所許的願,就是她所說約束自己的一切話,都為有效。如果她在丈夫家裡許了願,或用誓言約束自己,她丈夫聽見了,卻默不作聲,也沒有阻止她,她所許的願和所說一切約束自己的話,就為有效。但是她丈夫聽見的時候,如果把這兩樣都廢了,婦人口中所說一切關於許願的話和約束自己的話,都必無效;她丈夫已經把這兩樣都廢了,耶和華也必赦免她。“婦人所許的願和刻苦約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都可以確立,也可以廢去。如果她丈夫天天向她默不作聲,那就算是確立她所許的願和所說約束自己的一切話;因為丈夫在聽見的日子,向她默不作聲,就使這兩樣生效。但是,如果丈夫聽了很久以後,才把這兩樣完全廢去,他就要擔當妻子的罪孽。”以上是耶和華吩咐摩西的條例,是關於丈夫與妻子,父親與女兒,女兒年幼在父家的時候的條例。
  • 馬太福音 5:33
    “你們又聽過有這樣吩咐古人的話:‘不可背約,向主許的願都要償還。’
  • 利未記 5:15
    “如果有人在耶和華的聖物上不忠實,無意犯了罪,他就要依照你按著聖所衡量銀子標準所估的銀價,把他的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作贖愆祭。
  • 利未記 27:30-31
    “地上的一切,無論是地上的種子或是樹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如果人一定要贖回這十分之一,除物價以外,還要加上五分之一。
  • 利未記 22:10-15
    “所有外族人都不可吃聖物;寄居在祭司家裡的人或是受雇的雇工,都不可吃聖物。但是祭司用自己銀子買來的僕人,就可以吃聖物;生在祭司家裡的人,他們可以吃他的食物。祭司的女兒若是嫁給外族人,就不可吃舉祭的聖物。但祭司的女兒若是寡婦,或是被休的,而且沒有孩子,又回到自己的父家,像她年輕的時候一樣,她就可以吃她父親的食物;只是任何外族人都不可吃。人若是誤吃了聖物,就要加上五分之一,與聖物一起交給祭司。祭司不可褻瀆以色列人獻上給耶和華的聖物,
  • 瑪拉基書 3:8-10
    人怎可搶奪神之物呢?你們卻搶奪屬我之物,竟還問:‘我們搶奪了你的甚麼呢?’就是搶奪了當納的十分之一和當獻的祭物。你們要受嚴厲的咒詛,因你們全國的人都搶奪了屬我之物。”萬軍之耶和華說:“你們要把當納的十分之一,全部送入倉庫,使我家中有糧;藉此試驗我,看我是不是為你們敞開天窗,把福氣倒給你們,直到充足有餘呢。”
  • 利未記 27:9-10
    如果所許的是可以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牲畜,獻給耶和華的任何牲畜,都要分別為聖。不可更換,也不可代替;無論是好的換壞的,或是壞的換好的,都不可以。如果人一定要以另一隻牲畜代替以前所許的牲畜獻上,那麼以前所許的和用來交換的,都要分別為聖。
  • 箴言 18:7
    愚昧人的口自取滅亡,他的嘴唇是自己性命的網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