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數記 6:6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利未記 19:28
    不可為死人的緣故,割傷你們的身體,也不可在你們的身上刺花紋;我是耶和華。
  • 耶利米書 16:5-6
    耶和華這樣說:“你不可進入喪家,也不可去為他們哀哭悲傷;因為我已經從這人民身上收回我的平安、慈愛和憐憫。”這是耶和華的宣告。“尊大的和卑微的都必死在這地;沒有人埋葬他們,沒有人為他們哀哭,也沒有人為他們割傷自己,剃光頭髮。
  • 哥林多後書 5:16
    所以,從今以後,我們不再按照人的看法認識人;雖然我們曾經按照人的看法認識基督,但現在不再這樣了。
  • 利未記 21:11
    不可走近死屍,也不可為了父母玷污自己。
  • 利未記 21:1-3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要告訴亞倫子孫作祭司的,對他們說:祭司不可在自己的族人中因死人玷污自己,除非骨肉至親,例如父母、兒女、兄弟,或是仍是處女,未曾出嫁的姊妹等至親,祭司才可以玷污自己。
  • 馬太福音 8:21-22
    另一個門徒對他說:“主啊!請准我先回去安葬我的父親吧。”耶穌對他說:“跟從我吧!讓死人去埋葬他們的死人。”
  • 路加福音 9:59-60
    他對另一個人說:“你跟從我吧!”那人說:“主啊,請准我先回去安葬我的父親吧。”耶穌說:“讓死人去埋葬他們的死人,你應該去傳揚神的國。”
  • 民數記 19:11-22
    “摸了任何人類屍體的,必不潔淨七天。那人在第三天要用這樣除污穢的水潔淨自己,到第七天他就潔淨了;如果他在第三天不潔淨自己,到第七天他就不潔淨了。任何人摸了死人、死人的屍體,而不潔淨自己的,就玷污了耶和華的帳幕,這人必要從以色列中剪除,因為這除污穢的水沒有灑在他身上,所以他必不潔淨;他的不潔還留在他身上。“如果人在會幕裡死了,條例是這樣的:進這會幕的和一切在會幕裡的,都必不潔淨七天。一切敞口的器皿,就是沒有蓋上蓋的,都是不潔淨的。在田間摸了被刀殺死的,或是自己死的屍體,或是人的骨頭,或是墳墓,就必不潔淨七天。人要為這不潔淨的人,拿些燒成的除罪灰,放在器皿裡,倒上活水。要由一個潔淨的人,拿牛膝草蘸在這水裡,把水灑在會幕上和一切器皿,以及在那裡的眾人身上,又灑在摸了骨頭,或是摸了被殺死的,或是摸了自己死去的,或是摸了墳墓的人身上。第三天和第七天,那潔淨的人要灑水在不潔淨的人身上,這樣到第七天就使他潔淨;他要洗自己的衣服,用水洗身,到晚上就潔淨了。“但那污穢而不潔淨自己的,那人必從會眾中被剪除,因為他玷污了耶和華的聖所;除污穢的水沒有灑在他身上,他是不潔淨的。這要給你們作永遠的定例。那灑了除污穢水的人,要洗自己的衣服;那摸了除污穢水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不潔淨的人摸過的一切,必不潔淨;摸了這物的人,也必不潔淨到晚上。”
  • 以西結書 24:16-18
    “人子啊!我要打擊你,把你眼中所喜愛的奪去,你卻不可悲哀,不可哭泣,也不可流淚。只可靜默地歎息,不可為死人哀悼;你的頭上仍要纏著頭巾,腳上仍要穿著鞋子;你不可蒙著臉,也不可吃為喪家預備的食物。”於是我在早上對眾人說了這事,晚上我的妻子就死了;次日早晨我就照著所吩咐我的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