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數記 5:9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申命記 18:3-4
    祭司於民間所得者、有定例焉。凡獻牛羊為祭、必以肩頰及脾予祭司。又必以穀及酒與油之初成者、羊毛之首翦者、供之祭司。
  • 利未記 6:17-18
    炊之毋和以酵、禮物少許、既燔獻我、其餘乃至聖、為亞倫子孫所應得、如贖罪補過之祭然。凡獻我之燔祭、惟潔者可得捫、故亞倫子孫諸丁男食之、此乃永例、歷世勿替。○
  • 民數記 18:19
    以色列族、以成聖之物、舉而獻我、我錫於爾、及爾子女、至於後世、著為永例、垂為不易之約。○
  • 利未記 7:6-14
    此物至聖、惟祭司諸丁男於聖地食之。補過之祭、與贖罪之祭、其例維一、代為贖罪之祭司、俱必得之、祭司燔牲為祭、可得其皮。凡禮物、以爐炊製、以鼎煎熬、以釜烹煮者、俱歸祭司、或沃膏與否、必歸亞倫子孫、使其同得。○所獻我酬恩之祭、亦有常例焉、如因頌美而獻、則犧牲以外、必獻和油之饅、抹膏之薄餅、俱弗置酵、麵餅和油煎熬、獻餅酬恩而外、必獻酵餅為禮物、於其中取一、舉而獻我、歸於灑血之祭司。
  • 出埃及記 29:28
    厥後以色列族獻酬恩之祭、既以羊腔羊肩舉於我前、則必以是歸亞倫及其子、著為永例。
  • 利未記 22:2-3
    告亞倫及其子、使知以色列族所獻我之物、有時不可捫、恐瀆我聖名、我耶和華所命如此。當告之曰、凡爾歷代子孫、有蒙不潔、而捫以色列族所獻我之物、必絕之我前、我耶和華所命如此。
  • 利未記 6:26
    聖地會幕之場、祭司宰牲於是、食牲亦於是。
  • 利未記 10:13
    必於聖地食之、蓋獻耶和華燔祭中、以是歸爾、及爾子孫、我所奉之命、乃如此。
  • 民數記 18:8-9
    耶和華諭亞倫曰、以色列族以成聖之禮物、舉而獻我、我賜爾得之、爾既受膏、是物歸爾、爰及子孫、著為永例。凡奉我之禮物、及贖罪補過之祭。其中不燔以火者、皆為至聖、必歸於爾、爰及子孫、
  • 哥林多前書 9:7-13
    誰作軍士、自食其食乎、誰樹葡萄、不食其果乎、誰牧畜、不食其乳乎、吾言此、豈若人言、律法不言如是乎、摩西律載云、輾穀之牛、勿籠其口、上帝意豈在牛乎、此非為我言乎、固為我言也、使耕者望穡而耕、打稻者共得所望焉、吾播爾者、感神之道、則穫爾養身之物、豈為過歟、他人且操此權、況我乎、然我不為之、寧忍諸難、恐阻基督福音、詎不知助祭司者食諸殿、侍祭壇者、頒諸壇乎、
  • 瑪拉基書 3:8-10
    曰、人豈可欺上帝哉、惟爾欺我、爾曰、何欺爾、曰、不納什一、不獻禮物、爾曹通國之民、無不欺予、故服咒詛、萬有之主耶和華曰、當納什一、入於府庫、使在我室、得有甘旨、以是試我、待我破天之隙、使盈餘之福、傾注而下、不可勝數。
  • 以西結書 44: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