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數記 5:9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申命記 18:3-4
    民獻祭、或牛或羊、按定例有祭司所當得者、即以前腿兩頰與胃給祭司、初熟之穀酒油、首翦之羊毛、亦必給祭司、
  • 利未記 6:17-18
    炊之毋和酵、是乃由獻於我之火祭中所賜彼之分、為至聖之物、與贖罪祭贖愆祭無異、亞倫之後裔、凡男子方可食之、由獻於主之火祭中所得、為爾歷代永定之例、或作此為彼等由獻於主之火祭歷代所應得之分凡捫之者、亦必成聖、○
  • 民數記 18:19
    凡以色列人舉而獻於主之聖物、我悉賜爾與爾子女永為定例、此乃主與爾及爾後裔所立永不廢之約、永不廢之約原文作永為鹽約○
  • 利未記 7:6-14
    此祭牲之肉為至聖、惟祭司之男子可食、當食於聖所、祭牲之肉、必歸於獻祭之祭司、贖罪祭與贖愆祭、其例維一、祭司為人獻火焚祭、祭牲之皮、必歸於獻祭之祭司、凡素祭、無論爐炊釜熬鏊烙者、悉歸於獻祭之祭司、凡素祭、或和油或乾者、歸於亞倫一切子孫、悉以均分、○所獻於主平安祭之例如是、若為感謝獻祭、則偕感謝祭牲、同獻和油之無酵餅、抹油之無酵薄餅、油貫之細麵、及和油之餅、又用有酵之餅、與感謝平安祭牲同獻為祭、由所獻之各物中取其一、舉而獻於主、歸於灑平安祭牲血之祭司、
  • 出埃及記 29:28
    厥後、以色列人獻平安祭、必以胸與腿歸亞倫與其子孫、永定為例、蓋此乃彼等所當舉獻者、所當舉獻於主者也、
  • 利未記 22:2-3
    爾告亞倫與其諸子云、以色列人以物區別為聖、獻於我、有時當自禁、毋享用之、恐瀆我之聖名、我乃主、告之曰、凡爾歷代子孫、有人身蒙不潔、而近以色列人所區別為聖獻於我之物、必絕於我前、我乃主、
  • 利未記 6:26
    贖罪祭牲之肉、獻祭之祭司可食、當食於聖所、在會幕之院中、
  • 利未記 10:13
    爾當食之於聖地、因爾與爾子孫自獻於主之火祭中得此為分、主如是命我、
  • 民數記 18:8-9
    主諭亞倫曰、舉獻歸我之禮物、我賜爾得之、爾既受膏、我以凡以色列人所區別為聖之物、賜爾與爾子孫永為定例、凡以色列人所獻之祭物、即素祭、贖罪祭、贖愆祭、其中不焚以火者、俱為至聖、必歸於爾與爾子孫、
  • 哥林多前書 9:7-13
    誰為軍士、食己之餉乎、誰樹葡萄園、不食其果乎、誰牧羊群、不食羊群之乳乎、我言此、豈如人言、律法不亦如是言乎、摩西律法載云、碾穀之牛、勿籠其口、天主豈為牛慮乎、抑特為我言之乎、固為我載之、蓋耕者必以望而耕、碾穀者亦必因望而碾、即得穀之望也、我儕既為爾播屬神之道、則獲爾屬身之物、豈為大事乎、他人尚操此權於爾中、況我儕乎、然我儕未用此權、寧忍一切、免阻基督之福音、爾豈不知務聖事者、由聖所得食乎、侍祭臺者、在祭臺有分乎、
  • 瑪拉基書 3:8-10
    曰、人豈可欺天主哉、惟爾曹欺我、爾曹曰、在何事欺主、答曰、在當納之什一、在當獻之禮物、爾曹通國之民被咒詛、乃因欺我故、萬有之主曰、爾以所當納之什一、悉入於倉庫、使我室有糧、以是試我、觀我果否觀我果否或作待我為爾啟天之窗、使福傾注於爾曹、豐盈富餘、不可勝數、不可勝數原文作致無處足以容之
  • 以西結書 44:29-30
    可食素祭物、贖罪祭牲、贖愆祭牲、凡以色列所永獻之禮物、俱歸祭司、凡所獻之初實、與爾所舉獻之禮物、俱歸祭司、爾所獻之初麥屑、亦當予祭司、則福必臨爾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