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數記 5:9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申命記 18:3-4
    民獻祭、或牛或羊、祭司所當得者、前腿兩頰與胃、初熟之穀、及酒與油、首剪之羊毛、亦必給之、
  • 利未記 6:17-18
    獻我之火祭中、此為彼之所應得、是為至聖、如贖罪補過之祭然、凡獻我之火祭、亞倫子孫諸丁男、得而食之、此乃永例、歷世弗替、凡捫斯祭者、必成為聖、○
  • 民數記 18:19
    凡以色列族所獻聖物之中、奉於耶和華之舉祭、我錫於爾、及爾子女、著為永例、此於耶和華前、為爾及裔所立之鹽約、
  • 利未記 7:6-14
    此物至聖、惟祭司諸丁男可食之、在聖地食之、補過之祭、與贖罪之祭同、其例維一、代為贖罪之祭司、俱必得之、祭司為人獻燔祭、可得其牲之皮、凡素祭以爐烤、以釜炊、以鐺製者、俱歸獻之之祭司、凡素祭或和油與否、必歸亞倫子孫、而均分之、○獻耶和華酬恩之祭、其例如左、如因感謝而獻、則以和油無酵之餅、抹油無酵之薄餅、與浸油之細麵餅、隨同犧牲獻之、因感謝而獻酬恩祭、亦當同獻有酵之餅、由所獻之餅中、各取其一、獻於耶和華為舉祭、歸於灑酬恩祭牲血之祭司、
  • 出埃及記 29:28
    必永歸於亞倫、及其子孫、此乃以色列人所奉之舉祭、每獻酬恩祭時、以此舉祭獻於耶和華、○
  • 利未記 22:2-3
    告亞倫及其子云、當於以色列族所獻我之聖物、自為區別、免瀆我聖名、我乃耶和華也、當語之曰、凡爾歷世子孫、有蒙不潔、而近以色列族所獻耶和華之聖物、必絕於我前、我乃耶和華也、
  • 利未記 6:26
    為罪獻祭之祭司可食之、當在聖地會幕場食之、
  • 利未記 10:13
    必在聖地食之、獻耶和華之火祭中、此為爾及子孫所應得、我所奉之命如此、
  • 民數記 18:8-9
    耶和華諭亞倫曰、所獻之舉祭、即以色列族區別為聖之物、我付爾守之、緣爾受膏、是物歸爾、爰及子孫、著為永例、凡奉我之素祭、贖罪祭、補過祭、其中不焚以火者、皆為至聖、必歸於爾、爰及子孫、
  • 哥林多前書 9:7-13
    誰作軍士自備餉乎、誰樹葡萄園不食其果乎、誰牧畜不食其乳乎、我豈依人而言、律非亦如是言乎、蓋摩西律載云、踏穀之牛、勿籠其口、上帝意豈在牛乎、非概為我儕言之乎、固為我儕而書也、因耕者當以所望而耕、打穀者宜有共得之望、我播爾以屬乎靈者、則穫爾屬乎身者、豈為過乎、他人且操此權、況我乎、然我不為也、寧凡事容忍、免阻基督福音、豈不知事聖事者食諸殿、侍祭壇者與於壇乎、
  • 瑪拉基書 3:8-10
    人可行竊於上帝乎、爾乃行竊於我、爾曰於何行竊於爾、在於輸什一、及獻禮物也、爾受詛矣、蓋舉國行竊於我也、萬軍之耶和華曰、其輸什一、悉歸府庫、俾我室中有糧、以此試我、是否為爾啟天之牖、傾福於爾、無地可容、
  • 以西結書 44:29-30
    素祭補過祭贖罪祭、彼可得而食之、以色列中所獻之物、悉歸祭司、凡初熟之實、及所獻之舉祭、悉歸祭司、初熟之麥屑、亦予祭司、俾福臨於爾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