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數記 31:18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申命記 21:10-14
    爾與敵戰、蒙爾上帝耶和華付於爾手、爾擄其眾、其間見有殊色者、欲娶為妻、則必攜歸、使薙髮修爪。擄時所衣者去之、居於爾家、為父母哀哭、歷至一月、厥後可與同寢、成為夫婦。如不見悅於爾、則容之去、以隨其意、爾既有玷於彼、則勿鬻於人、勿視若賤役。
  • 以賽亞書 14:2
    以色列族為異邦人所扶翼、旋返桑梓、即耶和華駐蹕之所、得異邦人為僕為婢、供其服役、昔則見擄於人、今則擄人、昔則受制於人、今則制人。
  • 利未記 25:44
    異邦之民、來自四方者、可購為僕婢。
  • 歷代志下 28:8-10
    以色列族擄同宗、與其妻孥、二十萬人、得輜重甚多、歸撒馬利亞。軍旅凱旋時、耶和華之先知阿特出迓、告之曰、列祖之上帝怒猶大俾爾克之、乃爾怒氣沖霄、殺戮不已。欲執猶大族耶路撒冷民為奴婢、豈不獲罪爾之上帝耶和華。
  • 申命記 20:14
    奪其妻孥牲畜、與邑中所有之貨財、爾上帝耶和華、以敵所有錫爾、爾可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