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尼希米記 7:46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利未記 27:2-8
    告以色列族云、有許願者、以人供我役事、則必估其價、循聖所之權衡、自二十歲至六十歲者、男二十五兩、女十五兩、自五歲至二十歲者、男十兩、女五兩。自一月至五歲者、男二兩有半、女一兩有半。自六十歲以上者、男七兩有半、女五兩。倘其人貧乏、不能如價、則宜見祭司、祭司視其力、以估其價。
  • 歷代志上 9:2
    厥後恢復舊業、仍居其邑者、以色列族人、及祭司、利未族人、及服事眾會之人。
  • 以斯拉記 2:43
    殿中奔走者、其數如左、西哈、哈蘇巴、答僕、
  • 約書亞記 9:23-27
    是故爾曹服咒詛、俱必為奴、採樵汲水、俾供我上帝室之用、對曰、有告我云、爾之上帝、耶和華曾諭其僕摩西使滅斯土之民、以地給爾、故我甚畏、以命難保、遂行是事。權在爾手、爾以為善、則行之。於是約書亞救基遍人出以色列人手、不至殺戮、惟使採樵汲水、服事會眾、以備耶和華祭壇之用、在其所簡為室之所、越至今日、尚為是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