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尼希米記 7:46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利未記 27:2-8
    爾告以色列人云、人若以人許願、則當估其價以歸主、自二十歲至六十歲者、循聖所之權衡、男估其價為五十舍客勒、女估其價為三十舍客勒、自五歲至二十歲者、男估其價為二十舍客勒、女則十舍客勒、自一月至五歲者、男估其價為五舍客勒、女估其價為三舍客勒、自六十歲以上者、男估其價為十五舍客勒、女則十舍客勒、倘許願者貧乏、不能如所估之價以償、則以所許之人、攜至祭司前估之、祭司視許願者之力而估其價、
  • 歷代志上 9:2
    自巴比倫而歸、先居其舊業故邑者、有以色列人、祭司、利未人、尼提甯、尼提甯或作殿役
  • 以斯拉記 2:43
    殿役殿役原文作尼提甯下同有西哈裔、哈蘇巴裔、答巴俄裔、
  • 約書亞記 9:23-27
    緣此爾必受咒詛、爾中無一人不為奴在我天主殿中、為析薪者、汲水者、對約書亞曰、有人告僕等云、爾之天主耶和華曾諭其僕摩西、將以此全地賜爾、並於爾前將滅此地一切居民、我緣爾之故、甚畏喪命、故行此事、今我在爾手、爾所視為善為是、可行於我、爾所視為善為是可行於我或作爾欲如何待我可任爾意以行於是約書亞救之於以色列人手、禁眾勿殺之、約書亞待之如此、當日約書亞使其人為析新者、汲水者、服事會眾、亦服事主之祭臺、在主選為聖所之處、至於今日、